姜鹏飞
为推行女警,北平市公安局制定了远较南京、上海两市更为详细的规则,使女子警察在执行日程工作、参与各项活动时,更加有章可循。在内政会议决议的基础上,结合北平市的具体情况,北平先后制定了《北平市公安局募练女警办法》、《北平市公安局警士教练所女学警暂行管理规则》,对女性警员的管理、培养等问题做了细致的规定。如《北平市公安局募练女警办法》共分五条,每条下面又设甲、乙、丙、丁等若干条款,对女警的招考资格、试验方法、训练方法、职务分配、服装要求等,都做了很具体的规定。 在北平,女警由市公安局第一科主管,第一科下设女警室,由第一科选派一个专职管理员担任负责人,女警室设有女警长一人、女副警长一人,负责管理下列事项:分配女警勤务;考核女警勤惰;管理女警风纪;整肃女警服装,和室内清洁;需逐日将工作情形列表报告给主管科。“各科如有差遣女警之必要时,应通知主管第一科,转饬令女警室派遣之”、“凡女警长于奉派差遣终了时,应将经过情形,书写文章,不日报告主管科核夺。”也就是说,一般科室无权分派女子警员工作,只有直属部门才有这个权力。 上海市在设立女警方面,可谓另有其独到之处。此前的1929年,上海市政府与工部局联手,曾率先设立过用女性来检查违禁物品的制度,主要是协同男警施行检查各个码头、交通要塞等关节部位的女性旅客携带危险品(鸦片等)和稽查女性旅客的职务。因此,上海是中国最早办理女警的地方,也是办理得最有特色的地方之一,但那时上海的女警有自己特殊的名称,即“女检查员”。虽然尚未有女子警察的名义,但女检查员所担负的职责实际上与女警已无区别。 早在国民政府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召开前,上海即已开始办理女警的招募工作,但那是基于女检查员录用的基础之上,录用女检查员虽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最大的问题是:女检查员不需要进入警士教练所进行专门的训练,而是在录用后,再进行为期一到两个月的培训和学习。而女子警察的招募则另择他法,女子经招募合格,一概先进入警士教练所学习,内容主要是一些浅近的警察课程,如:搜身检查须知、笔记笔录报告、日常巡训流程等规定要求,学习期满后举行考试,成绩分为A、B、C三等,获A等为成绩合格者,即可录取并具体分派职务。但那时,上海仍沿用此前对女警习惯的称呼为“女检查”;同时,上海市公安局对女检查员实行严格的控制:女警员外出执行勤务,“受勤务及督察长之监督指挥,每日先赴公安局督察处报到,然后,再分往服务地点,协同所属区域警察,实施日程工作。”据记载,如果没有特殊的需要配合男性警员从事侦破等任务时,女性警员的工作地点基本都是固定的,主要是市内交通较为繁忙的街头、为数不多的几个车站、码头等执勤上岗。执行工作时,女警员不但要将每日工作情形按规定格式记载在专门的“记事报告簿”上,而且还要填写专门的“服务周报表”,按周呈市公安局察核。 上海市自设立了女子警察队伍以来,女警便始终隶属于市公安局管辖,人数一直也保持在l0到30人之间,人数虽少,但也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维持上海治安做出了贡献。 旧时代女警,受男尊女卑限制 女子警察这一渗透着现代气息的新生事物,在南京、北平、上海等政治、经济、文化发达的城市,有了开创性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虽通令各地推行女警,但真正开始设立女子警察岗位的省市地区并不多,根据现有资料,曾经在1932年左右设置或者也准备设立女警岗位的地方省市,主要有南京、北平、上海、汉口等大型城市,另外江苏、浙江、河北、察哈尔等省曾上报呈文意欲开设,但都因种种原因未有下文。其中成效最著者当属南京、北平、上海这三个城市。从制度上看,这三个城市不但制定了办理女警的地方法规,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女警制度,且这三个城市,正是当时民国政治、经济、文化最发达的地区。 但是,女警在民国时期地位相对仍很低。警务人员大致为警官、警长、警士三个等级,各个等级之间界限比较森严。警官属于政府公务员,入官阶等级,也就是说属于“官”的范围;而警长、警士合称为“长警”或“招募警”,地位相对较低,算不上是“官”;而根据《民国警察志略1930~1937卷》中的记载,民国时期的女警员,几乎全都是警士,女警官在全国范围内几乎没有。虽然南京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提高女警地位的措施,如1935年4月规定,男女学警在“警士教练所”教练期满后,男警派补三等警士,女警则比男警高一级,派补二等警士;又如,1933年l月,内政部直接管辖的全国警察教育的惟一最高学府——“中央警官高等学校”首次招收了17名女学员,以培养高级女子警察人才,但从最后的结果来看,女警的地位并没有获得显著改善。 不难看出,民国时期建立的警察系统中,女警始终只占绝对的少数。如在上海,1934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的统计数字,内外组织的在编官警为5902人,女警员却只有21人;1936年12月份,上海市公安局统计出内外组织在编官警总数为5714人,女警员下降到了11人。应该说,上海是中国最早设立女警岗位的城市,女警在工作上最有成效;上海尚且如此,其他省市的情况便可想而知。另外,女警的作用还可通过其职务范围重轻与否考察,中央和地方虽然都制定颁布了一些有关女警的法规,内容也各具特色,但这些法规对女警的任务范围,也作了十分相似规定:即调查户籍、检查行旅、救护妇孺、维持风化、侦查要案。这种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女警的工作范围,但另一方面,也使女警的工作性质被局限在这五个方面,从而限制了女警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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