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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妇委领导制定新中国《婚姻法》

2010-08-16 15:20:33

张茜

  1948年5月,中央妇委向中共中央建议召开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得到中央批准。同年9月20日至10月6日,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华北、山东、晋绥、陕甘宁、华中等各解放区妇联领导干部、各解放区中央局妇委会委员、区党委民运部部长等参加了会议。中央妇委代理书记邓颖超(中央妇委书记蔡畅正在东北解放区工作)主持会议,中共中央领导人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上,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做工作报告。关于妇女的婚姻问题,她强调两点:其一,婚姻制度是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密切联系的。解放区的民主政权早就反对封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反对童养媳、纳妾等丑恶行为,实行婚姻自由和婚姻自主政策。但过去孤立实行,引起一些不恰当的问题。实行婚姻自由和婚姻自主政策,应该跟生产结合,坚决执行婚姻自由政策。其二,干部婚姻问题是社会婚姻问题的一部分,同样应实行婚姻自由政策。只要合乎法律手续,不要随便干涉人家的婚姻。共产党员、革命干部应该认识婚姻问题是总的生活的一部分,但不是唯一的也不是主要的一部分,主要的是为革命事业而奋斗。
  会议期间,刘少奇专门召见了邓颖超等中央妇委成员,把起草新中国《婚姻法》草案的任务交给了中央妇委,还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作为参考。这本小册子是1931年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主席毛泽东签发实施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刘少奇说:“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邓颖超兴奋地说:“这些日子,大家通过在农村蹲点搞土改,更加深切地了解贫苦农民,特别是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统治的痛苦,他们迫切要求婚姻自由。”
  10月5日,在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他在报告的最后部分专门讲到婚姻法问题,他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我查阅了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先准备一个草案,新中国成立后,由党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施行。”
  1950年1月21日,邓颖超将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法》的最后草稿送交中央书记处审阅,并写了一封信。信中说:“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经妇委多数同意的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另送一份婚姻条例草案给政法委,请政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我们争论之是非,要求中央给予提示。妇委同志希望中央审阅后能和妇委同志一谈,或中央讨论时,允许妇委同志参加,究竟如何?由中央决定。”
  党中央同意了邓颖超的建议,最后采用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条款。初稿拟定后,又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做了多处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经毛泽东主席签发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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