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舆论监督,更应有效监督、正确引导舆论。放弃舆论监督权就等于丧失了话语权,建议一是法院应加强对舆情的监督,尤其对非主流、商业网站类似报道,应主动、及时向媒体说明真实情况,纠正错误舆论,正确引导舆情,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并依法追究相关媒体责任。【详细】
尽快制定和完善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明确在法院内部完善审执分离模式,稳定干警队伍。同时按照人案相匹配原则,参照法官员额制,合理确定执行官员额比例,建立与执行工作相适应的执行官职务薪酬制度。【详细】
建议最高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相关规定,建立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制度,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案件应该及时开展侦查,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详细】
加强司法解释、司法指导,与各部门的协同,使强制执行具有更大强制力。目前在执行工作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群众看不过去也不能接受,但法律却无能为力的情况。对此要通过加强司法指导和各部门的协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增强打击力度。【详细】
政府本应成为社会诚信的典范,但调研发现一些地方政府不讲诚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例子,有的还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详细】
各部门应施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实时更新失信信息,并向市场主体公开。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创建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情况查询服务;鼓励、引导企业做交易前诚信审查,如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入驻商家进行“失信审查”预审。加大对“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宣传。【详细】
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必须看到,一些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的情况下,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一些权利人因此生活陷于困顿。2017年,全国法院支出5亿多元用于执行司法救助,缓解了相当一批生活陷入困顿的申请执行人的燃眉之急。【详细】
目前我国的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之中且条文简约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执行程序功能的有效发挥。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应将之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独立制定强制执行法加以规范。【详细】
要彻底解决银企债务死结,建议政府采取更大的工作力度,通过综合运用资产重组、债务置换、再注资、引入第三方、资本运作等方式,提升企业造血能力,减轻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债务压力,在这方面,重庆的“渝富模式”很有借鉴意义。【详细】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提升执行工作现代化水平,推进信息化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必由之路。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更好地破解“执行难”问题,提几点建议。【详细】
关于“执行不能”案件的标准问题。“执行不能”案件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无法执行的案件。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源于其经济状况,这种情况下,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本质上不同于“执行难”。【详细】
坚持问题导向,以改革方法破解执行体制机制难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转变就法律条文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完善破产重组制度,将执行救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促进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详细】
切实做到统筹联动、综合发力;凝聚共识,同向发力;聚焦难点,精准发力;专项治理,强点发力;锲而不舍,持续发力;主管挂帅,带头发力;强化监督,多向发力,即舆论媒体、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等一起发挥监督作用。【详细】
立一部良法、建一套良好的执行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只有主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最佳选择的守法氛围,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基础。【详细】
解决“执行难”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要求,也是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体现。由于“执行难”本身涉及的面广、性质复杂,需要下功夫进行解决。【详细】
“执行难”实际上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不足。“执行难”不在于法院本身,也不在于执行本身,实质在于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详细】
比起解决手段的完善还有一个关键问题经常被忽略,那就是解决“执行难”首先要有一个全社会的基本认知:对法院判决存有敬畏之心,尊重法律且真正信仰法律。全社会有了这样一个基本认知,才能主动履行法律判决而不是被动执行。【详细】
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前所未有的工作力度推进解决执行难,实现了执行模式重大转变,执行质效有了较大提升,执行外部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详细】
从发改委来讲,解决“执行难”重点是配合法院系统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委员提出很多意见建议,对我们很有启发,也对下一步工作有帮助。我们将采纳大家意见建议,考虑从“一个拓展、四个加大”方面做好下一步工作。【详细】
中央政法委机关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针对“执行难”问题,要进一步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发挥好体制制度优势。【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