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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4号: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013-07-11 16:10:42

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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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组织部办理
提 案 人:张震宇
主 题 词:土地,资源节约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当前,我国城市化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对土地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土地利用的不可逆转性之间的矛盾日益显著,区域性人地矛盾不断加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的要求。如何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在保证耕地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对城镇建设用地进行集约利用、合理规划及理性开发,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节约集约利用总体水平偏低
    1990至2011年,我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增加近2.5万平方公里。一些地方受利益驱动,热衷于多占地,建宽马路、建花园式工厂等。我国城市内工业用地面积占比一般在25%以上,有些甚至超过35%,远高于国外15%的水平。全国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仅为0.3-0.6,而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在1.0以上。截至2012年,全国共有闲置土地95万亩,而用地紧张的东部地区占42.6%。其中,闲置2年以上的占57.3%。
    (二)单位平均土地产出率不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单位土地产出率不高,工业用地平均产出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在全国的经济百强县中,1万公顷耕地转化为第二三产业后对经济的贡献率为13亿美元,而美国则为137.8亿美元,两者差距超过10倍。
    (三)农村建设用地占比大
    2011年,农村居民点用地接近19万平方公里,是同期城镇建设用地2.4倍。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和农村人口净减少,农村“空心化”和住房闲置也较普遍。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建议
    (一)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建设
    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开征不动产税试点,防范土地闲置;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实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实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党政绩效考核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纳入地方党政干部政绩考核标准;完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确保土地调查数据权威性,为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科学规划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二)重点抓好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要控制城市建设规划用地总规模、严格建设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容积率、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要修订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督促国土资源部门与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认真研究出台文件,明确不同层级城乡用地控制标准;要高度重视土地立体空间开发利用,充分利用行政规制、经济激励和政策支持等手段,鼓励用地单位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
    (三)构建责任和奖励机制
    一是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节约集约用地是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政府、社会、用地者要共同负起责任,切实防止、严肃处理“囤地”、“炒地”行为。二是实行耕地保护补贴制度。国家应设立耕地保护基金,基金从中央调控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按照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向地方政府下拨耕地保护基金,由地方政府按面积发放到农民手中。
    (四)提高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出让金上缴标准
    一是提高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二是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等经营性的,要缴纳经营性用地出让业务费,建设用地用于工业的,还要缴纳工业发展基金;三是要对工业用地区域分类定级进行调整,对每一级别的地价要进行一定幅度的上调。四是国家要对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进行适度调控。土地出让收入除了按规定提取几项专项基金外,还要按一定比例缴入中央国库,以抑制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的过分的依赖。
    (五)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按照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要求,通过大力整治旧村庄,开展规模化土地整理工作,促进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挖潜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对旧宅基地复垦就是集约节约用地的集中表现,也是集约节约用地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举措。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既可使大量资金投入到农村,有利于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利于拉动农村消费需求,实现保增长;节约的新增耕地又可确保坚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节余的建设用地还可为产业留足发展空间、破解土地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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