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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城镇化建设融资问题的路径选择

2013-07-11 14:03:29

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加快推进城市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已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心。如何充分运用财政、金融手段,发挥催化和媒介作用,满足城镇化建设中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需求,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准确把握的问题。

  城镇化建设融资面临的问题

  (一)投资主体单一,无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庞大的资金需求。目前,财政投资在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中仍占较大份额。但是财政资金毕竟有限,并且部分地区地方财政收入增速已经出现了大幅回落。以黑龙江省为例,2012年全省财政收入为1630.0亿元,增幅放缓至0.6%,较上年回落31.9个百分点。与之相对应的是,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高达9780.9亿元,同比增长30.0%。2012年,全省施工项目总数高达12109个,同比增长36.9%,预计2013年施工项目数将出现新的增长,由此会带来巨大的资金缺口,在这种情况下,仅靠财政资金投入不能满足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需求。

  (二)担保体系不完善,小城镇产业化发展缺乏融资基础。小城镇产业支撑力提高的前提是中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而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首要因素是资金的缺乏。由于中小微企业自身实力有限,融资需要借助于担保中介机构,但资质高、有实力担保的公司严重匮乏。目前黑龙江省共有担保公司法人机构77家,民营及混合所有制占比较大,担保实力非常有限。大庆、齐齐哈尔是我省经济总量占比较大的地区,但这两个地区的担保机构分别只有5家和13家,资本金有限,有的担保机构甚至没有开展担保业务。并且在远离中心城市的地区,受跨地区成本高等因素的限制,很少有担保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导致这些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无法从金融机构得到充分的融资,不利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形成和可持续发展。

  (三)金融对城镇化建设项目投入较少,支持力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存在周期长、资金占用额大、成本回收时间长的特点,并多为公益性项目,项目本身不产生现金流,需要政府财政补贴或提供政策优惠维持运营,因此还款来源较难保障。这种需求一般存在承贷单位难以选择、担保不易落实、还款来源受限制等不利因素,如遇政策的不连续性会造成贷款收回的风险加大。因此,金融机构对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贷投入的积极性不高。

  (四)融资渠道狭窄,无法满足城镇化建设中现代农业发展的多元化需求。近年来,现代农业得到了较快发展,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以黑龙江省为例,近五年来涉农贷款规模不断扩大,2012年末的贷款余额达3909.4亿元,年均增幅为22.6%。但是,资金供给渠道过于单一影响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据调查,目前现代农业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占全部资金来源的60.4%,农民自筹占20.9%,财政补贴占8.9%,通过民间融资等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不足10%。而目前农业种植贷款和农产品收购加工贷款在黑龙江省几乎是整个农业金融服务的全部。农业信贷市场仍然缺乏对需求度日益提高的诸如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村水利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治理、创办涉农相关企业投资等3-5年的中长期信贷品种的开发与使用,使得金融供给模式无法满足现代农业多样化的资金需求。

  (五)政府融资平台风险逐渐显露,城镇化融资存在潜在经济金融风险。从现实情况看,作为城镇化主导力量的地方政府,其融资模式比较狭窄,政府融资平台仍然是地方政府城镇化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随着上一轮经济刺激过程中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进入偿还高峰期,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没有明显改观甚至增速下滑,财政支出和投资却在大幅增加,财政偿债压力愈发加大。截至2012年末,黑龙江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1981.9亿元,较2012年全省财政收入高出351.9亿元,全省财政支出高达3696.2亿元,财政赤字为2066.2亿元。地方财政的入不敷出,已经给城镇化建设融资埋下了潜在的信用风险。

  城镇化建设融资的路径

  (一)加强政策引导,优化政策支持。一是制定支持激发城镇化金融创新活力的相关产权制度。建议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建立一定区域范围内产权交易市场,为金融机构创新土地金融产品、落实金融债权提供条件。以生态环保为特色的城镇可探索建立环境准入制度与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排放权等制度安排促进节能减排的社会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提高金融介入的可行性。

  二是搭建城镇化建设银企合作平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发挥政策引导手段,促进银企结合,实现银企间良性互动。通过银企洽谈会、新产品推荐会等方式,把城镇建设项目中市场前景看好的项目公开向社会推荐。针对小城镇周边园区内小微企业规模小、实力弱的现状,组织建立同行业担保协会,弥补小微企业担保不足的缺陷,实现企业与银行有效对接,建立一个银企共赢互利平台。

  三是构建与城镇化建设事权相对应的地方财政体系。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形成地区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赋予地方政府与城镇化建设事权对应的征税权,探索对城镇化进程中不断增值的土地和房地产征收财产税,加快培育相对稳定的地方税源,提高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偿债能力。

  (二)完善投入机制,丰富投资主体。一是完善公共财政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投资主体广泛参与城镇化建设发展,将财政的直接投入改为“以奖代补”、“以物抵资”、“先建后补”等间接支持形式,对由社会资本牵头的一些基础设施投资和公益性支出给予鼓励、奖励和补偿。建立城镇化专项基金,从各级财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等领域的投入或为各类社会资金介入提供风险担保和利润补助,破解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收益低、融资难等问题。

  二是强化财政金融之间的配合。金融资金不同于财政资金,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更关注资金带来的商业效益,对资金的分配、使用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约束和激励,效率要求较高。建立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机制,对于城镇化基础设施项目,财政投入部分以银行优惠贷款或贷款贴息方式投入,改变财政投入管理部门众多,资金安排分散,缺乏后续监督,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的现状,促进城镇化基础设施整体功能的发挥。

  三是探索市场化融资方式。实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融资方式多元化、规范化与市场化运作,发挥各类投资者和经营者建设小城镇的积极性。在项目建设上鼓励招商引资,在公共服务经营上可以采用租赁、承包和委托形式;同时在坚持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进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和地方政府贴息贷款。

  (三)创新融资模式,提升资金供给能力。一是探索多种物权担保形式的产权抵押贷款。积极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广应收账款、仓单、林权、渔权等多种权利质押方式,有效扩大抵押担保范围,解决农民融资难题。对未来具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以其未来的收益或收费等经营收益为担保,发放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抵押贷款。同时,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偿还的情况下,对已经落实财政资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资金配套支持,必要时可以提供“过桥贷款”,以加速项目建设进程。

  二是组织大型项目银团贷款。允许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人提供融资,开展代理和批发性融资服务。

  三是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利用股票、债券市场融资规模大、期限长、使用稳定的特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民专业组织、新兴行业的中小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债券,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以国家财政为担保,由金融机构发行城镇化建设中长期债券,统一用于城镇化开发项目,扩大资金来源。鼓励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地方政府负责的城镇化项目建设,弥补地方财力不足。

  (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一是构建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各金融机构应改善小城镇的金融资源配置,增加小城镇机构网点、人员配置和基础设施。应根据自身比较优势和经营发展战略明确市场定位,减少同质无序竞争,开展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如大型商业银行可发挥资金实力雄厚的优势,以大型基础设施、城镇大企业为主要市场定位;政策性银行应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优势,加大对城镇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城镇民生等具有较强公益性领域的金融支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应坚持面向社区的发展定位,扎根基层、重心向下,与城镇发展相融合,加强对城镇小微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家庭农场等领域的金融支持。

  二是创新金融产品以满足城镇化建设个性化的金融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尝试开发农民住房按揭贷款产品,为农民进入小城镇购买住房提供资金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小城镇服务行业的贷款产品,加大对小城镇服务行业的金融支持。大力推广旅游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和旅游开发经营权质押贷款。探索创新经营收益权质押、绿色信贷等模式,提升城镇文化设施、医疗条件、社区养老和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建立城镇化建设专项贷款机制。金融机构需适当放宽对城镇基础设施贷款的限制,建立专项的城镇化建设贷款,安排一定比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中长期发展贷款,并对这些项目贷款给予优惠利率,保证城镇化建设的资金供给。

 来源: 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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