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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做到“四个把握”

2014年02月12日 10:07 | 作者:田晓玉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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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准确把握时代脉搏,顺应时势发展,把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了出来。在政治体制改革视野下,如何才能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好、发展好?笔者认为,应着力把握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 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定内涵

  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定内涵是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基本前提。只有弄清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什么,才能更好地谋划怎么办。

  “协商民主”作为一个政治术语,其基本内涵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除了具有协商民主的一般特质之外,还具有其特定的内涵,即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各阶层、各党派团体、公民个人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协商、审议等方式,在尊重权利的基础上,凭借制度化的平台和渠道,有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党的领导为前提,以权利为基础,以平等为内在要求,以制度为保障,以对话和协商为手段,以达成共识为核心原则,以合法决策,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

  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要着力明确两点:

  首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出是一次重大理论创新。尽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协商民主的政治实践可以追溯到“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时期,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更堪称是协商民主的典范,但是,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史上,在党的文献当中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概念的则是十八大报告,而且这个概念具有中西合璧、融会创新的色彩。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借鉴了西方协商民主的概念,并把它赋予了中国化、本土化的内涵,与西方的协商民主有着很大不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的,协商主体涵盖了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人士,协商内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并力求把关注决策结果与关注决策过程统一起来,把关注多数人意见与关注少数人意见统一起来,极大地拓宽了民主的深度和广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出,不仅丰富了我国的民主形式,而且它与选举民主的有机结合,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

  其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确立是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不仅明确界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而且把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制度形式,成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上的重要构成。不仅如此,十八大报告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论述具有创新性的特点:一是扩展了协商民主的层面,明确指出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广泛协商,并提出要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由原来主要有政协和党派团体的协商上升为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民主协商四个层面。二是强化了政治协商的地位,要求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并突出强调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尤其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中,首次出现在中共党代会报告中,这是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的重要举措,充分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推进协商民主的决心和力度。三是丰富了协商民主的形式。就人民政协而言,在已有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协商形式基础上,创新性提出了四个协商平台: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这些都大大拓宽了社会各界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从中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是一种民主形式,也是一种民主决策程序和机制,更是一种民主制度,而且是创新性的民主制度。

编辑:刘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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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协商 社会主义 民主 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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