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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14年02月26日 21:30 | 来源:中央统战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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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

  宗教既然在我国社会将长期存在,就要正视它、引导它,促使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各项政策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要重视和支持宗教界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继续支持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伊斯兰教开展解经工作、天主教开展民主办教、藏传佛教开展寺庙爱国主义教育,鼓励佛教、道教继续进行有益的探索。

  要进一步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与途径,引导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逐步确定较为明确的范围,形成较为稳定的机制,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要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在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以更多的精力来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勤劳致富。要支持宗教界通过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为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加强爱国宗教组织和队伍的建设

  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反映信教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要指导爱国宗教团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负责人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信教群众,反映信教群众的合理诉求,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切实发挥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加大对团体负责人及后备队伍的培训和培养力度,提供必要的培训经费。要切实改善爱国宗教团体办公条件,帮助解决办公场所、活动经费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困难。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注重协商、照顾利益的原则,认真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稳步解决久拖未决的老大难问题。

  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爱国宗教界人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培养、选拔、使用的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对爱国宗教界人士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培训要经常化、制度化,努力开辟培养培训工作新渠道新模式。要重视做好宗教院校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办好各级各类宗教院校,真正把宗教院校办成培养合格的爱国宗教人才、正确阐释教义的重要阵地。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宗教 信教 群众 工作 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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