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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改革,都不能偏离法治路径

2014年03月02日 09:48 | 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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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网评论员: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他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将“于法有据”作为推进“重大改革”的前提,强调改革须有法理依据,有着多重意义:既尊崇了法治的地位,也为改革戴上了“法治紧箍咒”,避免其异化走偏,这无疑契合“依法治国”的法治纹路,也合乎公众期许。

  实质上,习近平总书记去年11月在山东调研时,就曾强调:要循序推进改革,“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 而今,他又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更是对改革“法治路径”的确认,它阐释了什么是“正确的改革方法论”,也有助于对改革、法治两者关系的理 顺。

  众所周知,与法治对应的,是人治。揆诸现实,有些人一直都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改革就是对现有法律框架的突破,所以需先行先试,无需法律授权。而 长期以来,在有些地方、部门,由红头文件推进改革的现象存在已久。这类改革,会呈现“人治”模式下的种种弊端:缺乏系统性,改革方略的整体化配套不够;缺 乏稳定性,动辄朝令夕改、人走政息;还会缺乏前瞻性、权威性,常会因“硬度”不够无疾而终。

  而要保证改革执行力、持续性,就必须遵循法治路径。要知道,法治是凝聚改革共识的动能,也是实现顶层设计、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基础保障。真正的改革,不是偏离法治轨道,而是在法治框架内实现制度革新、机能升级。换言之,法律法规就是改革创新的“笼子边框”。

  而在眼下,我国已进入改革深水区,很多矛盾越来越尖锐,不能再拖延的问题越来越多,可供腾挪的空间、允许试错的限度越来越小。在此情境下,深化改革,更需要依赖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如果说改革必然伴随着试错过程,那法治的作用,就在于及时纠错,以防出现全局性、长期性的失误;如果说改革要付出代价,法治可最大限度地降低改 革成本;如果说改革有风险,那法治就是把控风险的不二法门——毕竟,法治能区分“改革试错”与“滥用权力”的界线,也能保证改革的目的正当、规则合理与程 序正义。

  当然,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行,不等于僵化执行法规条文,而恰需合理运用法治思维,鼓励改革创新。既要给滥权者设问责红线和约束机制,也要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就着眼于改革与法治的耦合性。

  在这方面,就不乏先例:2012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的决定。不修改相关法律,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在一个省的范围内暂时调整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为改革探路,就体现了法治与改革的灵活兼 容。

  法治是改革的外在保障,但也要看到,它也是改革包含的内容,是时代主题的中心,而非“保驾护航”的功能性手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就明 确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列,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这也意在树立法治的权威。就价值层次来说,若改革是时下最重要的议题,那法治就 该是最大的改革“靶心”。

  改革是社会共识,沿袭法治路径当是共识中的共识。某种程度上,于法无据的“改革”,只是伪改革而已,也很难突破“利益固化藩篱”。

 

编辑:于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