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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提案议案“回娘家”关键在“落地”

2014年03月02日 10:56 | 作者:徐晓兵 |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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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提案是代表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也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因此,议案、提案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代表委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作用。

  本次两会议案、提案“瘦身”提质,接地气、有内容,成效明显,汇聚了代表委员的心血和群众的智慧与期盼。当然,其中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政协委员陈茗佳提出的提案交办“回娘家” 的怪圈。这种议案、提案回娘家的现象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有一定的普遍性。其原因在于,议案、提案办理时,由于负责议案、提案分办工作的人员对各部门职能 职责了解不全面,对议案、提案内容缺乏认真分析,在交办的时候,看见涉及某单位、某部门的职能,就交由该单位、该部门办理,出现了议案、提案“回娘家”现 象,有的甚至因为代表委员本人就是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而出现提交提案议案又被转交本人办理的事情。

  避免议案、提案“回娘家” 首先是议案、提案要有质量,缺乏实质内容的议案、提案当然无法让相关单位给予明确的回复。但是,我们要看到,真正关心议案、提案回复效果的代表委员,提出 的议案、提案往往是针对自己所了解、所掌握的一些本部门无法解决,急需上级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来解决的难题,把这样的议案、提案转会了“娘家”,不是变成无 法“落地”的空转吗?

  提案、议案办理,不光要办理率,更要满意率。因此,不能说写提案、议案的代表委员在哪个部门,或者内容归口哪个部门,就送到哪个部门去办理,而是看谁能解决问题,就送到哪个单位。这就要求在提案议案审查、交办的时候,分办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心,认真阅读提案议案内容,充分了解各部门职能职责,看谁能够办理,就交由哪个单位办理,尽可能让提案、议案落实到能真正解决问题的部门。对于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建议,应采取联合办理方式,落实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

  议案、提案是代表委员充分履行职能的直接体现,尤其是人大代表的议案,一经通过将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议案、提案办理工作必须严肃对待,这也是政府转作风的具体体现。

  此外,避免议案、提案“回娘家”还是要从制度设计上构建合理机制,明确议案、提案办理规程,从提案议案的交办、督办、到提案议案办理结果的跟踪反馈,提出刚性要求,进行规范。同时对没有尽职妥善办理提案议案的部门,应该质询乃至追责。

编辑:于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