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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实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

张波委员建言深化林权制度改革

2014年03月06日 08:57 | 作者:牛建宏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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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林权流转法律法规体系

  ●规范林权流转合同管理

  ●鼓励实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

  ●组建林权资产收储和管理中心

 

  本报讯(记者牛建宏)“2013年是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第5年。以‘确权发证’为标志的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后,如何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健全林权流转机制,成为深化林改的首要目标。”全国政协委员张波对记者说。

 

  张波告诉记者,虽然国家对林权流转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全国性的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只有部分省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实践中,林权流转缺乏统一规范的规章制度和配套的实施细则,林农利益得不到制度保障。

 

  同时,林权流转变更登记困难。张波介绍,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获得林地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由于无法取得林权变更登记,进而无法进行林权抵押贷款,成为影响林权交易市场发展、制约林业规模经营的突出障碍。

 

  张波通过调研了解到,目前许多县市未建立林权收储中心,林地和林木资产流转市场尚未充分发展,监督管理机构和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林地流转经营权处置变现存在一定困难,增加了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顾虑,影响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扩大。

 

  与此相对应的是林业金融发展缓慢,制约林权交易市场发展速度。“林业生产周期比较长,一般树木成材需要10年以上时间,而目前林权抵押贷款以1年期为主,最长不超过3年,给林农还贷造成困难,难以满足林业生产需要。”张波说。

 

  针对当前林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张波建议,健全林权流转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强配套改革。尽早制定颁布全国统一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指导配套改革,增强可操作性。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如《林权流转管理条例》,规范林权流转合同管理、权证变更登记等行为。

 

  “要鼓励实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张波介绍,为推动林权更好更快流转,浙江龙泉市创造性地试行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在全国率先出台并实施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试行)》,解决林权流转受让方的权证办理问题。

 

  张波还建议,研究组建林权资产收储和管理中心,搭建抵押融资企业大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担保不良资产处置平台。金融部门应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创新开发相应的金融产品。

 

编辑:罗韦

关键词:林权 流转 林地 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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