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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向农村污染宣战

——栗甲委员谈农村环境整治

2014年03月07日 11:14 | 作者:奚冬琪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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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观点: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是: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农业生产污染叠加,工业污染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蔓延。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上实行双轨制,导致了当前农村环境保护等公共品提供责任主体缺位。

  ◆健全投入机制,完善法律法规是治理的方向。

  “今年一拿到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我就赶快找有没有提到关于农村环境治理的内容。看到其中提到:‘整治农业面源污染,建设美丽乡村。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我感到很振奋,报告讲得真是太及时了。”全国政协委员栗甲多年来一直关注农村环境整治,在他看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距离现在还有不到7年时间,而在这决战、决胜的关键性阶段,解决好“三农”问题依然是重中之重,经济发展、乡村美丽,一个都不能少。

  ■农村环境呈现立体污染态势

  栗甲委员告诉记者,自己每年都会去农村调研,而在农村看到的景象,经常令他既震惊又心痛。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是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农业生产污染叠加,工业污染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蔓延。”栗甲委员给记者提供了这样一组数字:我国化肥年使用量达4000多万吨,农药年使用量达130多万吨,这些超量施用的化肥、农药除进入水体和农产品外,大部分积累在土壤中,全国933.3万公顷耕地因此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我国农膜年使用量超过200万吨,60%以上废膜多弃于田地、水渠、林带中,废膜会影响土壤的理化性状,严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和产量;我国农村仅猪、牛、鸡三类畜禽粪便的年排放量就多达30亿吨左右,其中30%以上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全国农村每年的生活垃圾量接近3亿吨,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生活污水80多亿吨,仅有约2%的农村污水经过处理。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垃圾直接丢弃、排放到环境中。

  栗甲委员还指出,除了传统的农业和生活污染,近年来,随着城市环境的整治,越来越多的工业污染开始向农村转移。这种以牺牲农村环境、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发展,已经让农村环境付出了巨大代价。

  ■农村环境到底该由谁来管

  一边是垃圾围村,污水横流,农民的生活环境持续恶化;而另一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到底该由谁管,却一直无法明确责任。对此,栗甲委员十分忧心:“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是一种农村公共品,理论上来说,它应由政府提供,或者更具体来说,应该由县一级政府负责。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上实行双轨制,因此也导致了当前农村环境保护等公共品提供责任主体的缺位。”

  对此,栗甲委员建议明确中央、省及地市农村环境整治的投入主体责任,设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逐年增长机制,加大转移支付中农村环保项目支持力度,加大税收、补贴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农村环境项目建设。同时,应该实行农村环境整治县级政府统筹负全责。统一编制县域环境保护建设规划,明确辖区内生产、生活、服务各区块的生态功能定位和垃圾、污水、改厕、绿化等各类项目建设的时序与要求。

  ■健全机制完善法律是治理之路

  栗甲委员认为,我国农村环境治理之所以成为建设“美丽中国”中的难点,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健全的机制和完善的法律、法规。

  栗甲委员说,农村环境治理能不能搞好,取决于当地的经济状况。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欠账多、资金需求量大,如果农村环保资金投入机制一直不能建立,农村环境整治就难以为继。

  另外,栗甲委员认为,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十分重要。他提出,目前我国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散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体现出农村环境保护的特点,在农村的适用性和操作性不强。因此,国家应该尽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农村土壤保护、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城乡污染转移控制等农村环境保护条款,使之真正成为覆盖、统领和指导城乡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同时,应以上位法为依据,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对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农村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农村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行为准则、农村环境预警制度及法律责任等做出统一且具体的规范。

编辑:罗韦

关键词:农村环境 污染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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