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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予地方必要的制度创制权

李长安委员谈生态环保体制机制创新

2014年03月09日 09:47 | 作者:修菁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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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突破现有的体制机制框架,出台一些管长远、管全局、有示范意义、特别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制度?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李长安建议,给予地方生态环保方面的制度创制权。

 

  李长安建议,允许地方根据自己的生态环境特征、环境敏感因子、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特点等制定环境税费制度,如:可自主决定排污费征费额度与征费因子,选取少数特大城市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先行地。

 

  “可试行‘中央财政补贴与地方环保改革成本和污染物减排数量挂钩’的转移支付与生态补偿政策。”李长安说,对主动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而实施地方排污标准严于 国家标准或国家没有制定的地区,由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联合核算成本收益后,中央或省财政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贴;对主动治理污染物、提前实现油品升 级、超过规定目标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地区予以补贴。

 

  “可试行生态环保经济政策,通过各种特别的经济政策扩大生态环保资金来源。”李长安举例说,如发放“生态环保彩票”、设立“绿色基金”、组建“绿色开发银行”、设立“环保产业自由贸易区”等。

 

  此外,李长安还建议,选取经济比较发达、改革的承受能力相对强的地区设立试点区先行先试。

 

编辑:罗韦

关键词:地方 制度 创制权 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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