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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环境公益诉讼“挂空挡”

2014年03月09日 18:43 |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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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挂空挡’,无一例案件受理。”2月28日,在北京举行的“2013年环境维权情况通报会”上,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无奈地说。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部,在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前,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在贵阳、无锡等地环保法庭有过8起成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新《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正式实施后,我们依据该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条款规定积极进行司法实践,全年共开展了8起环境公益诉讼,包括7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这8起公益案件,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合为由未予立案。”马勇说。

  更让马勇百思不得其解的是,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对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及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长期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及下游国家级红树林保护区一事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海口中院却将已立案的两起公益诉讼驳回。其依据理由竟是将《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文进行“改动”,认为只有“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目前法律尚未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该会不能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此外,部分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公益诉讼既不受理,也不下发书面不予立案通知,如诉重庆市双庆硫酸钡有限公司、河南省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个别法院在不出具任何意见情况下将诉状原样寄回,如诉山西省原平市住建局环境侵权案。

  “当企业知道我们起诉其破坏海南红树林,就不断打电话要求协商。我们跟他说,一切按法律程序走。当我们的立案要求被驳回时,企业一个电话也没有了。”马勇说,当用法律保护环境的手段被人为“截断”,那么保护环境只剩下行政一种手段。

  “我们都知道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的力量是有限的。”马勇说,《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我会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却遭遇‘有法难依’的尴尬。期待中的环境公益诉讼非但没有‘春天’,反而退回到了原点。”

 

编辑:付鹏

关键词:诉讼 公益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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