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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培育协商民主文化

2014年04月03日 15:32 | 来源:《广西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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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具有其显著特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仅需要完善制度自身的实体规范和运行程序,还要夯实制度的文化基础,因为制度与文化之间始终存在着制度选择文化,文化引导制度,制度与文化融合的必然联系,因此,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必须把握协商民主的特征,培育与之相适应的公民文化、平等文化、参与文化和宽容文化。

  一、 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西方开始研究的一种民主新理论,“协商民主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政治过程、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其他人的偏好,根据条件修正自己的理由,实现偏好转换,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建议,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展现出与其他民主形式不同的基本特征。

  协商主体多元性。我国的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决策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和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基础之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又进一步扩大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增强了社会团体的政治功能和公民的自主意识,从而决定了协商民主的主体由多元构成,因此,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整合利益追求多元化主体的民主动力。

  协商过程公开性。协商民主是对关系到民众利益的公共政策或公共事务的协商决定,因此,公开性应当贯穿于协商的各个环节,包括协商议题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公开,使参与协商者遵循规范,并熟练运用法律制度以及政策开展协商;同时要公布协商的程序和要求,保证协商的有效进行;还应当让参与协商者了解其他协商主体多元的政策倾向和主张偏好,以便互相交流沟通,最终达成相互妥协后的统一意见;最后将协商结果公开,进一步增强协商民主的公信度,提高公民的政治效能感。

  协商形式多样性。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协商民主的形式和范围更加多样和广泛,在长期以来通过人民政协就国家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任免问题进行政治协商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丰富协商形式和途径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就是要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并要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这不仅使协商更加广泛和多层,而且提升了协商民主的地位和作用。

  协商偏好包容性。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多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普遍现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要尊重这种多样性,又要通过民主政治形式协调意见和整合意志,进而形成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的公共政策,这就需要选择能够有效整合各种偏好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是一种公开、平等、有序的民主,使参与者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又以最大公约数整合各方意见,是一种具有包容性的民主制度。

  协商结果合法性。亨德里克斯认为,“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公共讨论的结果。正是通过追求实现理解的交流来寻求合理的替代,并做出合法决策。”在民主协商过程中,遵循了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履行了公开有序的协商程序,充分听取并兼顾了多方意见,在经过集体的理性论证消除分歧基础上达成共识,进而形成的集体决策,其协商结果具有无可争辩的决策合法性。

编辑:刘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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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协商 文化 民主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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