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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诚信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部分地方阻挠失信调查

2014年04月15日 14:32 | 作者:李劲峰 任卫东 闫祥岭 王晓洁 | 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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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体系建设提速,建立健全任重道远

  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机制建立后,最高法、公安部、国资委、银监会、民航局等部门签署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明确被列入“黑名单”的老赖们不仅无法得到银行授信,还将被禁止购买飞机票与软卧火车票。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这一合作机制中,由最高法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被执行人告诉记者,他被列入“黑名单”后不久,不少朋友和生意伙伴打电话过来询问情况,而正在申请的贷款也被银行叫停,让他感觉不仅丢脸,而且经济受损失。“曝光失信被执行人这招太狠了,今后不敢欠债不还啦。”

  法院系统探索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并非当前国内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个例。在人民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从去年10月起,北京、广东等9省市区居民即可登陆查询本人信用报告。而包括上海、北京等地已经开始将水电煤气缴费、地铁逃票等记入“信用档案”,这意味着只要是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失信行为,就可能会在个人信用档案上留下污点。

  各地在改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也在积极行动。北京市建立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企业信用体系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管理系统;广州市为全市企业建立户籍式信用档案,并评出三个等级上网公布;武汉市打造“信用天网”,形成社会联合征信共享系统平台,通过“企业黑名单”制度,提高失信企业的失信成本。

  业内人士指出,加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征信系统在市场中发挥的作用,已成为政府部门与普通公众的共识。这一显著变化令人欣喜,但也需要清醒认识到,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仍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俊新表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并非几个部门、几个地区努力即可完成,这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将社会诚信基因重新注入国人血脉中,仍是任重道远。

  打破“信息孤岛”,重塑诚信基因

  记者采访了解到,尽管我国政府为改善市场信用环境付出大量努力,但由于信息分割与共享壁垒,法律约束不足,造成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运用面临诸多难题。

  一方面是信息分割形成信息孤岛。武汉江岸区法院执行局一位负责人介绍,当前信息管理系统分割,如当前被执行人的动向、存款、资产等信息管理,分散在公安、银行、房管、国土、工商等众多部门,缺乏统一的执行工作查询系统,相互协同效率不高,加上部分地区保护、阻挠等问题,使执行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处处受阻。

  另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约束。赵俊新表示,目前我国还缺少一部国家层面的系统信用法律法规,致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信用主体与监管部门责权不明晰,带来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信用信息仍然以监管服务为主,对外公开不足,信用信息使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当现象。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信用体系的重要性也将更加凸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除继续加大力度推广“黑名单”制度等探索外,还应多管齐下,打破信息孤岛,重新注入诚信基因。

  有专家认为,政府信用建设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提高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策失信申诉和惩戒制度至关重要。应借助市场力量、消费者选择权、金融机构约束等,在充分共享信用信息基础上,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倒逼企业、组织、个人讲诚信、惧失信。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王全书建议,加强诚信建设,应依靠制度规约和市场主体遏制商业失信蔓延,以信用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制度约束企业行为,依法严查严处商业欺诈典型案例;构建诉讼诚信体系,提升司法公信力,拓宽司法公开渠道,进一步强化对司法人员失信惩戒和权力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建立政府与市场力量有机结合的诚信建设机制。(记者 李劲峰)

编辑:顾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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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用 体系 信息 建设 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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