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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当伙夫”,越审越糊涂

2014年04月22日 16:17 | 作者:李红军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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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两段话在微博等网络空间引发热议。一段是说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另一段说离婚案件中要将财产判给女方,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对于前者,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指示,有的基层法院更是提出,庭长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引发热议的新闻出自《河南法制报》。该报还引述张立勇的话称,“中午饭吃不好,下午工作就不可能干好;中午饭吃不好,大家就不会坚守岗位;如果恰好当事人请客,可能就出去吃人家的了,这事关法院形象,还有腐败之嫌,都是隐患”。(《南方都市报》4月21日)

  或许高级法院院长让法院庭长“当厨师”的用意是好的,意在杜绝司法腐败,重塑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但是把庭长是否会“烧菜做饭”当成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就有些本末倒置了。

  我们知道,判断一个法官是否合格,并不在于他能否会“烧菜做饭”,而是在于是否具备司法品质,秉公执法,秉公判案。按照这样的逻辑进行推理,当一个庭长因为不会烧菜做饭而被“调离”的时候,这还叫法院吗?如此做来,不但是对法官的“情感伤害”,更是一种“权利伤害”。

  不错,现实语境下有些法官习惯于吃“人情饭”,个别不自重的法官随便接受当事人的宴请,而后致使天平发生倾斜,成为执法的隐患,然而,当一个法官自己会“烧菜做饭”后就会“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吗?令人值得怀疑。

  从另一方面讲,庭长会不会“烧菜做饭”作为一项基本功提提要求可以,但是若作为一项“硬性规定”就令人匪夷所思。当下最需要着力培养的是法官的法治品格和职业道德,也就是说,要着力培养法官的秉公执法和秉公办案,而不是着力培养“伙夫”。一个法官即便能成为厨师,而在涉法案件的处理时却是擀面杖吹火-----一窍不通,这样的法官能让人口服心服吗?法庭是个依法讲理的地方,而不是“美食大比拼”,这一点人们应该清楚。

  4月3日,南召县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院长曾凡振提出“要用一个月时间对庭长进行培训,仍不会做饭的调离。”4月4日,内乡县法院召开党组会议,院长柳殿奎提出“每位庭长必须学会做饭并要带头做饭,并作为当前法庭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并将此纳入年终法庭目标考核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奖评先资格。”在领导的如此重压之下,有些庭长可能会暂时放下手中案件审理,专门突击“烹饪技术”,但是当一个庭长把过多的精力用于“烧菜做饭”的时候,还能处理好案件审理吗?人们不能不打个问号!

  法官的职业素养体现着司法品质。当下有些地方之所以频频上演“执行难”的闹剧,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的不积极配合,另一方面则是法官本身就存在问题。有的法官收受了当事人的好处后消极被动,可谓是火烧屁股不着急,试想,让这样的法官处理案件,即便能成为厨师又能怎样?还不是照样拿着法律当儿戏,“吃了原告吃被告”?

  庭长“考烧菜”,此举有点怪,怪就怪在本末倒置上。公平公正执法是法官的天职与本分,舍掉这个“根本”而去“逐末”,还有多少真正的司法品质?愿庭长“烧菜做饭”不要沦为官场道具,群众真正需要的是公平公正执法者,而不是大腹便便的“伙夫”。(李红军)

编辑:于玮琳

关键词:庭长 法官 做饭 烧菜做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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