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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的制度安置及其困难

2014年05月09日 10:18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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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监督的制度安置及其困难

  如何做好民主监督是政协和民主党派共同的老大难问题,对此只要指出一个事实就可以看出,即在政协和党派的总结报告、各种协商会、研讨会、甚至提案、建议中,都常有关于如何改进民主监督的话题。解决问题的难度尤其在于,当政协和党派谈及这个话题时,每每都隐含着责任不在自己的抱怨或力所不及的无奈,认为困难在于对民主监督缺乏相应的制度安置和保证。不过,除了这些共同之处,政协和党派对民主监督的关注侧重或针对又有所区别。在政协,主要是希望能制定相应的决定权限(包括决策和否定),以使民主监督落在实处;在党派,主要是希望能有实施民主监督的“抓手”,也就是针对性的职能权限及相应的组织程序。

  所谓“老大难”,表明这既是一个无需多加说明的事实,又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仅从为什么存在这种“老大难”境况的角度,试图指出两点可能较为根本的原因。其一,民主监督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它的权能安置是由相应基本制度的旨向决定的。其二,民主监督难以有具体的实效针对:在政协,它从属于政治协商的逻辑包涵,相对缺乏自身的独立性;在党派,它是多党合作的结构依据,其功能则较多具有政治需要的随机性。

  一、 政治协商的制度旨向与民主监督

  与表示对象性的任务针对或内容侧重的“指向”不同,所谓“旨向”,指的是具有明确目的的方向和要求,其行为主体和任务针对所构成的是一种高度同质的非对象性关系。作为基本制度的形式载体,政治协商会议是行为主体,而其任务针对也是政治协商。监督是任何社会制度都必须的功能,但是,在行为主体和职能分工方面,监督本身就有着对象性和非对象性的区别。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都是对象性的,就是由某一行为主体对某些方面(制度、机制、领域、团体、甚至个人等)进行监督。与此不同,民主监督是非对象性的,即它所标明的是监督的民主性质。在普遍意义上讲,所有监督形式都可能有民主与否的区别,而从特殊规定来讲,政治协商本身的功能体现之一就是民主监督。换句话说,民主监督是中国的一项政治创制,政治协商本身既具有民主监督的性质,也是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而作为相对区分的工作职能,民主监督的针对应该是政治协商本身及其相关的行为,其内容侧重主要在于程序的合法与否。

  无论政府还是学界,对于关注所论问题的人来讲,政治协商会议如何成为一项基本制度已经是一个历史常识。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这一制度旨向的意义和作用,或者说,至少缺乏这方面的理论自觉和分析阐述。就本文的话题来讲,这个意义和作用就是基本政治制度的民主旨向,它在逻辑上包涵了对各种监督形式的民主要求。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民主监督 制度 监督 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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