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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谈涉减刑假释司法腐败 窝案串案较为突出

2014年05月16日 09:37 | 作者:姜磊 | 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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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

  减刑、假释本是激励入狱者“重新做人”,但在实践中有时却异化为刑罚执行腐败的“后门”,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从今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部署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简称减假暂)专项检察活动。如何堵住减刑假释背后司法腐败的漏洞?围绕此项活动,半月谈记者专访了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

  记者:为何要开展此次专项检察活动,决策背景是什么?

  袁其国:减假暂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近年来,这项制度的适用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去年以来,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等多起案件被媒体披露,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一些人大代表指出,目前过滥的减假暂已成为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的“黑洞”。

  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从严规定了减假暂的实体条件,进一步规范了相关程序,并要求对违法违规者严肃追究法律、纪律责任。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的部署,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减假暂问题,最高检报经中央政法委批准,决定从今年3月20日起到12月底,在全国部署开展减假暂专项检察活动。

  记者:在减假暂方面,具体存在哪些方面的漏洞?

  袁其国: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减假暂工作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漏洞。

  一是执法理念不够统一。一些地方没有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法律规定的“可以”减假暂,理解为“应当”或“必须”减假暂;有的地方则担心监狱管理能力不足、引发不稳定事件,对减假暂标准执行较宽。

  二是计分考核制度不够科学。有的地方减假暂计分考核的起点不够公平,导致罪犯获得减假暂的机会不平衡。如职务犯罪罪犯由于文化水平、个人能力较强,一般被安排在协助管理、宣传等得分容易的岗位上,因此能够获得更多的减假暂机会。监狱计分一般由少数管教干警实施,考核权过于集中且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监管人员在计分考核方面有一定的权力寻租空间。

  三是案件办理程序不够公开透明。目前,减假暂的办理主要采用书面审批方式,开庭审理案件的比率较低。而社会公众对减假暂工作缺乏了解和监督的渠道,难以达到以公开促监督、以公开促公正的目的,难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四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目前,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负责提请减假暂,基本主导着案件的启动、进程和结果。人民法院负责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人员较少,对执行机关提请的案件,在很多情况下只能进行形式性审查,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检察机关只能提出建议或意见,监督刚性不足。

  最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办理罪犯保外就医,主要依据1990年制定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修改,《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以及配套的“病残鉴定标准”难以适应办案工作新的要求,严重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记者:此次活动的重点整治对象是什么?主要目的是什么?如何保证活动取得实效?

  袁其国:此次专项检察活动的重点整治对象是现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减假暂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察发现存在的各类问题并依法予以监督纠正,查处一批徇私舞弊减假暂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减假暂依法、公正、规范进行。专项检察活动分以下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清理摸底阶段。对在服刑的三类罪犯进行全面摸底,对其历次减假暂逐人逐案进行审查,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逐人见面、重新体检。充分利用多种渠道,摸排减假暂中的违法犯罪线索。我们的举报电话为010-12309,举报网址为www.12309.gov.cn,欢迎人民群众举报相关违法犯罪问题。

  第二阶段是核实、纠正和查处违法问题阶段。对摸排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于经调查核实的违法减假暂案件,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发现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并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阶段是检查验收阶段。组织做好检查验收工作,采取派工作组实地验收、交叉检查、分片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对专项检察活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专项检察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查处违法犯罪情况等进行认真总结。

  记者:近年来查办的这类案件有何特点?

  袁其国: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执法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2341件2752人,其中徇私舞弊减假暂犯罪180件222人。另外,还有受贿犯罪580件594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219件253人,徇私枉法犯罪56件73人,这其中也有一些案件涉及违法减假暂问题。这些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一些被判服刑的“有权人”“有钱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身份的罪犯,通过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减假暂。有的罪犯出狱后又重新犯罪,甚至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执法司法人员,极大损害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被舆论视为严重的司法腐败。

  二是窝案串案特点较为突出。某些执法司法人员为求私利,违法办理减假暂,在多个环节上相互利用和勾结,实现利益均沾,形成系列窝案串案。

  三是案件发现难、查办难、处理难。违法减假暂案件隐蔽性较强,有的罪犯即使知晓内情,考虑到自身利益和今后生存环境,也不敢、不愿揭发举报。有些案件线索往往很难查实,在实践中收集和固定证据的难度较大。而涉案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执法司法人员,熟知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反侦查能力较强。现实中,对相关渎职犯罪人员处理偏轻,判处实刑的较少,违法犯罪成本低,难以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

  记者:下一步如何建立健全减假暂的长效机制?

  袁其国:专项检察不仅监督纠正具体个案,还注重制度机制建设。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政法委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对减假暂工作的监督。

  一是对2007年制定的《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的实体和程序。

  二是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假暂案件逐案报请省级以上检察院备案审查。

  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对《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进行修改,抓紧出台“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办理程序。

  四是大力加强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办案工作量和监督任务,明确派驻检察室的编制和人员配备标准,尽快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同步监督提供切实保障。(半月谈,记者 姜磊)

编辑:顾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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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减刑 假释 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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