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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党民主监督实效性理性评价

2014年05月16日 11:04 | 作者:陈胜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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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政党民主监督实效性的理性评价和对策性思考

  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和优势,也是当代中国政治实践中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监督形式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加强参政的民主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参政党如何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需要,激活政党的特性,强化民主监督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是当前和今后需要思考和实践的问题。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和思考。

  一、 理性认识与评价

  研究参政党民主监督实效性问题,必须要正确地认识和看待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特质,对民主监督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有理性、科学的认识和评价。

  从总体说,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长期多党合作实践中积累了民主监督的宝贵经验,民主监督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民主监督的形式在不断丰富,民主监督的制度在不断完善,民主监督已初见成效。但从理性角度看,当前参政党民主监督离其理论上应发挥的作用及民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民主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无成型的体制机制可循,其实效性尚未得到真正的开发,参政党民主监督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制度问题,也是一个紧迫又严肃的现实问题。

  (一)参政党民主监督实效性是任何监督形式不能取代的。目前,有一提法应该引起注意,那就是过多、过于强调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是柔性监督而不是权力监督。这种过多的强调,容易让人们错误地认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其实效性不能同权力监督相比,这本身是一种认识误区。在我国监督体系中,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府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审计统计部门的专业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等,都是各自监督职能上的定位,其性质与参政党不同。参政党对中国共产党的民主监督是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党监督,是指民主党派就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所进行的民主监督。这种政党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能使执政党听到不同的声音,能使决策者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是一种不容忽视、不能取代的监督形式。胡锦涛同志曾经指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特别是民主党派对我们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重要保证。”习近平与民主党派座谈时指出,“要继续加强民主监督。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共产党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因此,完善参政党监督的方式,增强政党监督的有效性,有助于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有助于防治党内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参政党监督不同于权力监督所具有的强制执行力和法律约束力,又区别于西方国家在野党对执政党的攻讦性批评,而是在共同基础上对党和政府的民主监督,这就决定了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以提意见、作批评为表现形式的“非权力性”柔性监督,不能直接改变被监督者的政治行为和行政行为,这就使得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效果不可能立竿见影地体现出来。同时这种特质也使得它很容易被轻视或忽视,不仅是被监督者忽视,也包括民主党派自己对民主监督职能的忽视,因为一件没有赋权的工作确实是很难开展的。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大多数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上,为什么大多数民主党派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中论及民主监督方面的内容,要么避重就轻地一笔带过,要么以参政议政笼统论述。但不能因为这种实效性显现的间接性、潜在性、滞后性而否认民主监督实效性的客观存在。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民主监督 监督 参政党 民主党派 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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