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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抱大数据时代 全国政协委员纵论大数据

2014年05月28日 11:20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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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大数据被认为是继信息化和互联网后整个信息革命的又一次高峰。大数据即将带来一场颠覆性的革命,它将推动社会生产取得全面进步,助推零售业、制造业、金融、能源、医疗服务等各行各业产生根本性的变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将构建起一个全新的公共治理结构与公共服务体系。

  大数据不仅是一种海量的数据状态及其相应的数据处理技术,更是一种思维方式、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它是治理交通拥堵、雾霾、看病难、食品安全等“城市病”的利器,更将为政府打开了解社情民意的政策窗口,为打造智慧政府提供有力支撑。这要求政府管理者须具备大数据思维,将大数据与国家治理紧密结合。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委员们围绕有关大数据的方方面面进行了建言献策。

 

  □全国政协委员赖明

  以文化资源数据化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近年来,大数据产业越来越受到重视,2013年甚至被称为“大数据元年”。“大数据”是为更经济地从高频率、大容量、不同结构和类型的海量数据中获取价值信息而设计的新一代数据架构和技术。对于文化产业发展,其意义在于重新定义了文化创造方式、扩展了文化资源内容、丰富了创意生成手段、创造出新的文化生态、改变了文化传承方式、丰富了文化哲学。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以及对文化发展新路径的摸索,以后会有更多文化领域的相关问题可以通过数据化来解决和优化。

  从目前文化产业与大数据的互动融合情况来看,文化资源数据化的时机已经成熟。一方面,基于标准化和元素化的文化资源数据化,以及在大数据背景下的产业化应用已经成为主导趋势。文化产业之丰富、巨大、多元化的信息和素材,对大数据式解决方案有必然需求。凭借大数据的处理及思考方式,梳理文化体系中历史、地理、人文、社会、艺术等方面的素材及信息,形成资源数据库,对文化产业发展大有裨益。另一方面,大数据能够促进文化产业价值链重塑和闭环价值系统形成,为文化资源活化利用提供了广阔空间。文化是一个民族生生不息、世代相传的基础,对文化资源的保护和有序梳理是一项复杂、艰难的任务。运用大数据方式,全方位收集、整合文化资源,不仅可以对现有文化资源进行梳理,更可以根据地理、历史、人文等方面文化资源信息,分析挖掘出鲜为人知甚至未有人知的文化资源。

  因此建议,尽快启动文化资源数字化国家工程,建设国家级文化地图公共平台,为我国文化资源数字化国家工程的启动建立基本架构和资源数字化的基础框架,也为政府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平台、为文化市场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在宏观层面,为大数据环境下文化资源数据化提供政策保障。建议制定有关国家文化信息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政策,鼓励倡导文化资源数据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应用,推进文化资源资产化、产业化进程;并组织成立国有文化企业大数据专家咨询与监管委员会,建立大数据“智库”,将文化资源素材库、现代文化生产系统和文化消费市场数据打通,形成闭环反馈价值链。文化资源数据化将从根本上推进我国传统文化现代化进程,形成具有网络交互功能和智能生成功能的数字化智慧文化体系。

  二是在产业层面,梳理文化资源,推进文化资源数据库建设。建议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文化普查梳理工作,对文化资源的基础情况进行系统、全面、深度的梳理与调查摸底,并进行整合分类,以构建全面、科学的文化资源数据库;开展文化数据资源共享中心建设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从文化消费热点和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程度高的影视、动漫、游戏、演出等行业开展文化资源产业化应用试点,以点带面,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三是在应用层面,建设国家级文化资源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文化资源分布是文化资源数字化的基础工程,是记忆和还原文化资源存在形式和存在位置的数字化过程,被称为“文化地图”建设。国家文化地图是文化数字化支撑技术的主要平台,基于国家文化地图开展的文化资源数字化、素材化建设,是物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大数据技术在文化艺术领域广泛应用的基础建设工程,为此应加快建设国家级文化地图公共平台。

 

  □全国政协委员郭为

  健全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随着云计算、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和物联网的飞速发展,世界已经逐步迈入大数据时代,我国无论是从网民数量、发展速度,还是网络规模和应用方式,都已经进入信息化大国和网络大国的行列,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对数据的重视和应用不足、信息化法律缺失、数据安全不足等问题,成为制约大数据发展的障碍和威胁信息安全的隐患。

  因此,建议以信息安全立法为突破点,加强我国大数据安全保障和开发利用,迎接大数据时代。

  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为公民网上活动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建议加快个人信息安全立法,明确规范政府、企业和机构对于个人信息收集、保存和利用的行为,强化社会各界的信息安全意识,为公民网上活动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完善现有法律,进一步明确数据信息主体、客体的权责边界。细化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确信息资源是资产,规定信息主体、客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信息提供者)的权利,应包括获取权、知情权,信息的决定权、更正权、公开权、封锁权、删除权,利用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以及获得救济权等;客体(信息使用者)的权利,包括信息的有限使用权等,其义务应包括告知、保存、保密,以及依法支付相关经济利益等。用法律保障数据信息主体、客体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之间交易的公平。

  通过立法和强调行业自律的方式,形成良好的数据开发和使用氛围。针对大数据开发、经营、服务提供者,通过立法手段,形成清晰的业务定位,构建数据审查管理机制。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在行业内构筑坚固稳定的行业道德底线。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鼓励最大限度地开发数据资源,不断创新商业模式,提供更好的服务。

  处理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政府带头进行数据开放和数据利用。一方面,在满足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逐步开放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促进个人或企业利用开发应用,刺激商业创新并创造新的经济价值增长点;另一方面,鼓励地方政府在反恐反暴、经济规划、防灾和灾后恢复等方面进行大数据的应用示范,充分发挥大数据在进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孙洁

  加快社会保障信息资源整合

  在当前形势下,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来说更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

  基于社会保障信息天然的基础性、战略性特性,毫无疑问属于公共产品,理应交由政府管理。然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制度本身又是采取分人群设计、分部门管理、分地区实施,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出现了统筹层次低、接续转移难、信息不能互通,经办服务管理资源不能共享,以至于不同身份的公民或者重复参保、浪费了大量财政补贴,或者处于信息孤岛而不能有效参保。此外,由于分散在各部门的社保信息无法整合,仅有的信息资源不能及时有效公开披露,导致高校科研机构无法对现行制度实施进行深入有效的评估与分析,无法对政府投入与公民权利义务进行绩效评估和全面跟踪分析,公众更难以动态了解、及时查询掌握自己的社会保障缴费、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各种社会保险金和津贴水平等社会保障权益。

  大数据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经办能力。整合数据资源,有助于引导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集约化和精细化。同时,对大数据的利用将成为政府提升社会保障服务能力、增强社会保障管理效能的有效手段。

  为此,建议:首先,制订社会保障大数据研究与开发计划,在基于数据研究的社会保障预警机制方面,着力提升政府在社会保障资金征缴、待遇发放、基金运营、权益跟踪和处理分析能力,保障公民实时掌握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受益的情况,及时跟踪由于身份变更、工作调整、户籍变更等所导致待遇调整的信息,寻求通过有效的技术与工具提前识别公民从参保到受益、政府从资金征缴到待遇计发各环节风险的预警与防范。

  其次,建立一套覆盖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信息管理体系,通过政府管理社会保障信息,加强对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就业、教育、流动迁徙等的综合分析,监测社会群体生产生活发展变化趋势,为社会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和决策支持服务,为公民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和公共服务均衡覆盖,以实现管理绩效的最大化。

编辑:牟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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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数据 全国政协委员 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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