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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副主任:将有30条经验可复制推广

2014年06月30日 10:54 | 作者:何欣荣 周琳 姚玉洁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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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明度和长度“两手抓”负面清单“瘦身”有道

  对于2013版负面清单,外界曾存有“偏长”“不过瘾”的质疑。正在修订中的2014版负面清单,也因此传出将“瘦身”的消息。还有最新说法称,至少瘦身20%以上。但负面清单真的是越短越好吗?

  在上海自贸区改革中,负面清单是备受瞩目的一项,这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尝试。在上海负面清单制度试验半年后,国务院要求逐步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广州已发布了3705项行政职权清单并上线接受社会监督,浙江省也要求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等理念正在深入人心。

  只有监管思维得以转变,自贸区的试验田才能发挥出作用。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说:“负面清单的设立,使过去一些桌面之下的‘潜规则’都成为台面以上的‘明规定’,有效增强了行政透明度,减少了行政成本和寻租空间。”

  作为一种管理外商投资的方式,严格意义上讲,负面清单是两国谈双边投资协定时的附件,用于描绘本国对外资开放的整体情况。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是在不设定谈判对象的条件下主动发布的。之所以有这个创新,是为了我国在进行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前,进行一个大胆的试验,使我国在谈判时更有信心和底气。

  有人认为,2013版负面清单仅是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翻版。事实上,我国对外开放除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还受到很多部门规章限制。为了制定自贸区负面清单,参与者全面梳理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各种法规文件,其完整性、透明度远高于目录。

  比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没有写上去的,理论上属于允许类。在实际操作中,允许类是一个模糊地带。像文物拍卖从目录看属于允许类,但实际上外资不能经营,因为《文物法》是禁止的。负面清单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表示,通过制定负面清单,“法无禁止即可行”这种理念在国内基本站住了。由此衍生出来的权力清单等改革,正在确立一种新的政府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瘦身”问题也成为外界讨论焦点。该不该“瘦身”“瘦身”多少合适?

  事实上,要缩短负面清单不难,但负面清单里的每条特别管理措施背后,都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撑。不修改这些法律法规,改革就于法无据。而要修改就会涉及自贸区与全国人大、中央部委的沟通协调,这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也是改革进入深水区的标志,公众对此宜保持一定耐心。

  除了复杂性外,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大幅缩短负面清单是否必要?事实上,负面清单本来是用于两国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可视为一种谈判条件。我国主动发布负面清单,显示了对外开放的诚意。但如果一开始清单过短,相当于过早亮出底牌,其实不利于争取自身利益。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对中国高科技企业在其境内的投资收购迄今实行限制措施,需要我国在今后的谈判中推动其改变态度。

  其实,与其纠结负面清单里各项条款的长与短,不如着力提高整个清单透明度。“比如清单里写限制外商投资大米、面粉加工,到底怎样限制?是限制股比、产量还是经营者资质?需要进一步的说明。”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副主任朱民表示,2014版负面清单将在透明度上作较大改进。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冯军教授说,针对现有负面清单里的特别管理措施,应该列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解释说明。这样既提高了清单透明度,又避免了对清单内容的片面理解。

  此外,还要善于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比如,在上海浦东,超过50%的社会类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实现网上审批,审批过程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的同步监督。这不仅大大提升了行政效率,还因为网络有据可查,有效减少了腐败发生的可能。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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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海自贸区 上海自贸区将形成约30条成功经验向全国复制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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