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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遇尴尬:程序不规范 经费不足

2014年07月04日 09:53 | 作者:卫 边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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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权益难保障

  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到法院起诉。违背其意愿将其送入医疗机构的监护人,不可能协助其提起诉讼

  《精神卫生法》重点维护三种不同利益,即病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益、公众不受病人危害的权益以及病人对自身健康需要的权利。该法还专章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保障医院在治疗、救助精神障碍患者时的独立性、规范性,有效减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人为因素的干扰,以此终结“被精神病”。

  单雪伟认为,该法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方面仍存在不少难点。“有很多患者的监护人是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他们的角色是缺位的,比如该出院的时候通知监护人,监护人却说‘病人死了再来找我’,很多强制医疗患者因此出不了院。还有监护人想当然认为患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房屋动迁、房屋产权交割,都不征求患者的意见。”上海强制医疗所为此和宝山区司法局合作,在所里设立法律援助岗位,帮助患者维护合法权益。

  患者赵勇两年前因病发伤人致死,家人把他送到昆明精神病院,这一住就是2年9个月。一年多前病情稳定了,赵勇很想回家,但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亲年事已高,已有80多岁,无法照顾他,两个哥哥、一个姐姐不敢接他回去,哥哥接手了赵勇原来种的地。“我是想回家的。”赵勇说时不停地咽口水。监护人没法接他回家,县里不敢接收,如果接收了还需要纳入辖区公安机关和社区的管理范畴,但当地这方面的管理力量较为薄弱。医院也不敢擅自把他放出去,赵勇的回家之路显得异常漫长。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认为被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是,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到法院起诉;违背其意愿将其送入医疗机构的监护人,不可能协助其提起诉讼;患者难以查阅复印病历作为诉讼证据,患者依然难以完成诉讼。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医师谢斌认为,在实际操作中,有意的“被精神病”的现象比较少见,倒是现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一听说作案者患过有精神障碍,就送往医疗机构要求办理住院,没走司法程序就实施强制医疗。实际上,对于暴力作案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应该通过一系列司法程序,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能正常接受诉讼和受审,则正常受审;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由法院决定实施强制医疗,一般是就放在安康医院(或现在的强制医疗所)收治。许多国家是在监狱里开展强制医疗的服务,病情稳定后,该继续服刑的继续服刑,该回到社区的在社区接受强制随访和门诊服务。这既是对强制医疗患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是对受害者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还能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记者 李红梅

  延伸阅读

  什么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精神卫生法》规定,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卫 边)

 

 

 

 

 

编辑:牟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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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 精神病患者治疗规范 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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