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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 政协委员建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2014年09月01日 14:28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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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法修订:委员建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昨天上午,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分组审议。多位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表示,应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并对烟草广告的促销和赞助行为做出限制。

  分组审议中,姒健敏委员认为,香烟有害健康已是共识,根据我国已经加入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每一个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修订草案第20条有关怎么做烟草广告的内容,应修改为‘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要非常清楚地表达,没有必要遮遮掩掩地再允许做烟草广告。”

  多位委员持有类似的观点,建议修订草案明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任茂东委员指出,不仅要禁止烟草企业做广告的行为,而且要禁止其促销、赞助等行为,从根本上杜绝烟草企业向公众宣传其商标和名称的行为,不给烟草企业做广告留“后门”。“草案第20条基本把所有媒体和公共场所都列入了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范畴,草案第21条又允许烟草企业做广告,这不矛盾吗。我认为,草案要体现‘禁止为烟草做广告’的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而不是去教烟草企业怎么做广告。”

  修订草案第21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白志健委员认为,虽然修订草案已经对烟草广告作了严格的限制,但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有权批准烟草广告的规定显得过于宽松,建议将“县级”修改为“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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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言虚假广告应终身禁止代言

  广告法修订草案指出,“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的规定,意味着明星代言产品今后必须亲身试用并为其产品质量担责。

  “这一责任规定显属宽松,不能规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顽疾。”审议中,孙大发委员直言,建议当广告荐证者对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做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做出澄清广告,公开向消费者道歉,并将相关事件记入诚信体系,并终身不得从事广告荐证。

  万鄂湘副委员长指出,虚假广告已经被证明时,不管广告荐证者是否知道,都应接受处罚。“如果要证明是其主观知道的话,是可以随便推托责任的,比如一个化妆品,用过没有?用过,但只用过一次,用过一次和多次的效果是不一样的,这无法确定是否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是一个主观判断的问题,如果我们陷入这样一个困境的话,很难举证。”

  此外,有委员建议对部分类别产品的广告荐证者身份做出规定,以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修订草案第10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中包括了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李连宁委员表示,“过去经常在一些饭馆看到国家领导人和餐馆老板的照片,而且摆得一走廊都是,实际上就等于说某某到这里吃过饭了。这个算不算变相做广告?”他认为,这个问题也需要工商管理部门及时做出规范与界定。

  本组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烟草广告难禁威胁直指未成年人

  中国控烟协会呼吁修订广告法,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韩柳洁

  6月30日下午,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举办“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监测结果发布会”,中国控烟协会称,广告法明确禁止出现烟草广告的五类媒体,报纸、期刊、电视等传统媒体上仍然存在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与此同时,烟草广告已经广泛渗透到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以及户外、服装、纸巾盒、购物袋等各种传播载体,各项烟草促销、赞助活动花样繁多。

  中国控烟协会常务副会长许桂华指出,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仍广泛存在,可能进一步增加吸烟群体数量,尤其未成年人难免其害。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下一代,中国控烟协会呼吁修订广告法,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赞助。

  烟草广告渗入新媒体

  今年1月21日至4月30日,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进行了为期100天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监测活动。除通过在新浪微博发起烟草广告征集,动员网友通过随手拍的方式征集烟草广告外,中国控烟协会还通过搜索引擎以及检索、筛查新闻报道的方式收集烟草企业促销、赞助活动信息。全国15个省市,将近25万网友参与了此次活动。

  天津泰达足球场的红双喜广告、云南楚雄市雄宝路的“红塔山”广告、陕西渭南信达广场的“好猫”广告……一张张网友“随手拍”的广告,让我们看到,虽然现行广告法明令禁止“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影剧院、等候室、会议室、运动场”五类媒体和四类场所出现烟草广告,但烟草广告仍然“禁而不止”。而近几年快速发展的微博、微信、自媒体等新媒体形式由于不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无疑给烟草广告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中国控烟协会监测发现,烟草广告正在向互联网、新媒体蔓延。其形式包括设立官方网站、官方微博进行品牌宣传、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发布促销信息。自称“创造烟草企业网站奇迹”的红云红河集团官方网站累积点击量突破一亿,其影响力可见一斑。

  此外,在视频网站上,除了能在视频插播广告中看到烟草广告,还有烟草企业定制专属品牌的微电影,某烟草企业投资的微电影《一支香烟的传奇》出现军人、政府官员、女性、青少年手持香烟的画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研究员杨焱表示,虽然国内烟草公司都说自己的广告宣传只是强化自己的品牌,但真实的情况并非如此,其实质一是增加消费,引诱烟民多吸烟;二是对青少年的诱惑,培养下一代对烟草的认同。

  “我们一直呼吁要修改广告法,要求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杨焱说,“一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被禁,另一种形式的广告就会增多,烟草公司把广告转向法律仍然允许的其他媒体和其他手段。”

  近两成烟企通过微博微信营销

  根据新媒体发展的新特点,烟草业与时俱进,开始利用微信定期发布活动信息以及烟草制品相关咨询。在微信查找公众号输入“烟草”,可以看到许多烟草企业注册的微信公众号。现在的烟盒上多印有二维码,烟草企业和零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与微信营销结合,比如扫二维码关注烟草企业公众号,买一赠一。

  据中国控烟协会介绍,在为期100天的监测中,共发现烟草企业促销活动37起,其中有销量信息的7起,销量总和为10916条烟。

  监测发现,通过零售终端促销的有16起,占总数的42%,通过品牌品鉴会促销的有7起,占19%。通过微博微信促销的有6起,占17%;通过大型推广活动促销的有8起,占22%。

  与此同时,中国控烟协会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共监测到烟草企业各项赞助活动77起,其中政府参与表彰的2起。公益捐赠的形式有55起,以“扶贫助困救灾”之名赞助的有44起,占66%;以“捐资助学”为名义的11起,占16%。

  烟草广告屡禁不止威胁直指青少年

  “烟草企业的广告、促销、赞助等一系列营销、宣传活动,最大的受害者可能是我们的孩子。”中国控烟协会理事、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吴宜群谈及大量存在的烟草广告不无焦虑。

  中国控烟协会监测发现儿童、青少年几乎毫无保护地暴露在烟草环境中:学校附近烟草零售店向学生售卖香烟;街头的“抓烟”游戏;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烟草仿制食品,比如“魔烟爽果粉”、“进口如烟糖”,将糖果做成香烟形状卖给未成年人。

  “烟草企业的广告、促销、赞助很可能将青少年诱入吸烟群体。”吴宜群指出,2010年国际烟草控制政策评估项目显示:39%的中国吸烟者在过去六个月看到烟草广告,约25%的吸烟者看到与卷烟品牌或烟草公司相关的体育赛事、慈善活动,约10%的吸烟者看到提供免费礼品的促销或者产品优惠,7%的吸烟者看到带有卷烟名称或标志的衣服或其他物品。另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2013年对6个中低收入国家的调查显示,中国5-6岁儿童中,有86%能认出至少一个卷烟品牌的标志。在接受调查的396名儿童中,22%表示他们长大后会吸烟,位列第一,远远高于其他国家。

  发布会现场,吴宜群、杨焱等多位控烟专家都强烈呼吁,为了未成年人,为了保护下一代,当前正在进行修订的广告法应该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

  广告法修订在即专家再次呼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吴明等162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一份《关于让烟草远离妇女、儿童、青少年的提案》。提案特别指出,现行《广告法》不能有效约束烟草业行为,烟草广告促销赞助随处可见,且借助新媒体流行有愈演愈烈之势。烟草企业假借“社会责任”为名,赞助教育、体育、文化和其他事业,实质是在进行烟草营销宣传烟草、诱使更多人吸烟。“烟草希望学恔”、“中南海希望小学”和“烟草助你成才”等标语口号的出现,让儿童青少年早早地就接受了烟草。

  162位全国政协委员在联名提案中,呼吁“让烟草远离妇女、儿童、青少年”作为控烟工作重点和宣传口号,在烟盒包装上印制警示图案,特别强调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广告法修订在即,此次中国控烟协会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监测结果发布会上,与会专家再次发出呼吁,并提出了具体的修订意见和建议。许桂华、吴宜群等专家提出,必须将“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写进新修的广告法。如要列举,须在列举各项之前加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款项”字样,列举内容应包括: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包括禁止烟草直接广告和间接广告;禁止在一切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设置烟草广告或开展烟草宣传、促销活动;禁止户外设置烟草广告;禁止烟草利用品牌延伸和品牌共享手段直接或间接宣传促销烟草制品;禁止在烟草销售场所内外发布和设置烟草广告、陈列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制品包装采用任何虚假、误导、欺骗手段或可能对烟草制品特性、健康影响、释放物信息产生错误印象的图文或方法,宣传推销烟草制品;禁止烟草企业以支持慈善、教育、文化、体育、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企业冠名的广告宣传和促销、赞助活动;禁止在影视作品中展示烟草制品及其使用或形象;作品因艺术需求除外。确保面向儿童的娱乐媒体(包括动画片)不显示烟草制品及其使用或形象。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烟草 广告 促销 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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