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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背后:政府发力建设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

2014年09月02日 08:51 | 作者:李彬 | 来源:人民政协报-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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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工商注册登记认缴制之后,国务院近日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最大亮点是废除年检验照制度,确定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建立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及信用约束机制,同时提出设立抽查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与年检相比,年度报告制度是颠覆性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核心在于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抓住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牛鼻子’,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来规范企业。”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认为,《条例》在放宽年度报告制度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还要做好监管。

  而在《条例》公布后,8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发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为落实10月1日即将施行的《条例》提供了“操作指南”。

  “三级”企业信用约束机制改革

  “《条例》从法理层面规定企业必须公开相应的信息,让企业信息公开化、市场化、制度化,这是建立市场诚信机制的基石。”

  “《条例》中废除了年检验照制度,从操作流程上看企业获得了便利,但企业自身的责任意识却加大了,企业的各种信息肯定不能‘弄虚作假’了,一旦信息公布,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诚信和市场口碑。”北京海淀区某信息科技公司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条例》从法理层面规定企业必须公开相应的信息,让企业信息公开化、市场化、制度化,这是建立市场诚信机制的基石。”在刘俊海看来,以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企业什么信息应该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以及不公开甚至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都缺乏规法和约束。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并可能对现有的公平市场环境形成损害,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果。

  此次公布的《条例》中,虽然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但对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市场主体,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

  《条例》明确规定建立“三级”企业信用约束机制:第一,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第二,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将超过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约束措施。第三,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

  事实上,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明确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企业信息公示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种成本低、效果好的方式,可以真正实现‘让诚信企业脱颖而出、失信企业寸步难行’。”对此,刘俊海表示,这个制度一方面可以预防企业失信,倒逼企业诚实守信、慎独自律;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出现不诚信行为,其他企业就可以选择不与其开展交易,必须进行交易的,也可以索要相应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提高失信企业的违约成本。

  他认为,当前,国家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关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近两年来已有很多措施出台,而这部《条例》则是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细化。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让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将空前提高,不过,《条例》也并非要对所有违法企业“一棒子打死”,而是引入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重塑信用。

  《条例》中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相关链接:

 

李彬:信息公示助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叶林:建立企业年报公示制度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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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 信息 制度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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