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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

(1886—1975)

2014年09月16日 17:30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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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

 

董必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原名贤琮,字洁畬,号壁伍。湖北红安人。1903年中秀才。1910年,毕业于普通中学堂,任黄州府学堂英文教员。1911年10月参加辛亥革命,11月,加入中国同盟会。1914年1月,入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攻读法律,并加入中华革命党。1917年2月回国。1920年,与陈潭秋等人发起成立了湖北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赴上海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后,回湖北负责建立和发展中共地方党组织,任中共武汉区委执行委员。1924年5月任中共汉口地委书记。1926年1月,在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候补中央执行委员并被派驻湖北省指导党务。同年秋,任中共湖北区委执行委员。1927年,任湖北省政府常务委员兼农工厅厅长。1928年,赴苏联进入莫斯科中山大学和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回国,进入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1933年3月,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即中央党校)教务长、副校长。1934年1月,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后任苏维埃政府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代主任。同年10月参加长征。1935年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1937年任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代主席。1937年7月以后,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委员、民运部部长。1938年,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被补选为中央委员。后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副书记兼统战部部长。1938年7月,任国民参政会中共方面的参政员,1945年曾代表中国解放区人民赴美国旧金山参加联合国制宪会议。11月回国后,任中共代表团成员,参加国共两党和平谈判。1946年秋起,接替周恩来领导中共驻南京代表团。1947年3月率团撤回延安。后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部长、华北财经委员会主任。1948年5月,任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任。9月,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1950年,任政务院中共总党组干事会副书记兼政法委员会分党组干事会书记。1954年9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54年12月至1959年4月任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1956年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59年后,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兼任中国新法学研究会和政治学会会长、中共党史编纂委员会主任。1975年当选为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是中共第七、八、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主要著作收入《董必武选集》。

 

 

编辑:杨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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