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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票价涨势难阻 专家:成本核算应详细公开

2014年10月09日 09:30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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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涨价是可以的,但景区应该公开涨价幅度、涨价的依据,不要出现“人力成本、维护成本等费用的增加远低于门票涨价的幅度”的情况。

  记者:景点控制游客接待人数,让游客有较好的旅游体验,同时控制了景区成本。是不是可以通过这个方法缓解门票高涨的问题?

  马晓龙:无论景点愿不愿意控制接待规模,都必须要这么做。旅游法规定景区要核定景区接待人数,不能超过最大承载量。这一规定是为了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证游客舒适度。

  从我国旅游市场的发育状况看,旅游人数太多,并且持续增长,需求大于供给。景区作为盈利性主体,在执行旅游法这一规定时,执行力很差。

  景区更多情况下被定位为发展地方经济的手段,被作为一种盈利性的产品。一方面是盈利增长点,一方面又想控制游客的数量,控制数量的执行力肯定会大打折扣。

  王衍用:这种方式是最好的方式,本质是景区预约的方式。但这种模式比较理想化,理论上成立,实际上行不通。我国的旅游是半年经济,黄金周又只有一个,黄金周带来集中消费,靠短时间收入解决景区一年的运营费用,商家肯定希望人越多越好。

  在我看来,像水库泄洪一样,面对游客的大幅度增长需求,可以在近期恢复五一黄金周,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带薪休假,最后用带薪休假取代黄金周。

  记者:景区被看作一种资源,旅游通常被看成地方经济的增长点。而旅游法规定,景区定价由当地政府定价或指导定价。这样一来,地方政府会不会“既当球员,又当裁判”?您怎么看法律规定拦不住景区涨价的问题?

  马晓龙:在我国现在这个发展阶段,旅游景区被作为经济发展的手段,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球员也是必然的。

  遗产性的景区——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遗产和大自然的遗产,应该作为非盈利性的景点,“遗产”应该由全民来共享,不应作为经济发展的手段。

  如果不把景区完全作为公共性的产品,至少也应作为半公共性的产品。政府采取听证等方式确切核定出景区,企业主体开发的成本、维护成本,算一个清楚的账。这种处理手段比较现实。

  王衍用:这是旅游法相对不完善的地方。景区应该分为三类。第一类,一般性的景区,为当地人休闲服务的景区,按当地人需求定价,设定低价位。第二类,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景区、不应该由地方政府定价,应由国家垂直管理。由国家出资修缮,同时收取较低的费用,让老百姓共同享受老祖宗、大自然的遗产。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应该是配套的餐饮、商品、交通等旅游服务体系。第三类是商业性景区,由投资者说了算,但是地方政府要监管,不能漫天要价。

  记者:在旅游法和发改委相关文件中,都提及“公益性”、“公共资源”的概念。而我国的公益性景区、公共资源性景区中,往往同时也有商业性的设施或者景点,游客很难分清楚。是不是应该把公益性这个概念和非公益性的概念划分得更明确?

  马晓龙:这样的划分,是考虑到景区的属性不同,是比较合理的分类。旅游法已经有“公共资源性”、“公益性”景区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是商业性的景区。在宏观的旅游法之下,应该有具体、详细的实施细则,将定价规则细化,使旅游法更具有操作性和执行性。

  王衍用:公益性景区和非公益性景区的划分是否明确,和地方政府工作做得是否深入有关。这种划分,是政府应该做的。政府管理的景区和市场化运作的景区应该加以区分、明确、剥离,各自“走”各自的运营渠道。

  市场化运作的也不能无限度地涨价。旅游市场上出现“天价房”等产品,商家认为,到这个时间很多人必须要来,不管成本如何,拼命要价,这是没有道理的。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讲也应该打击这种不正常的收费状态。由市场定价的景区,相关管理部门也应按照服务业的水平,规定限度。(记者 张昊)

 

编辑:顾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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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景区票价 十一黄金周 票价 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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