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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大会发言(摘登)

2014年10月30日 10:50 | 来源:人民政协报-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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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常委陈冀平代表全国政协社法委的发言:

  建设法治政府应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通过调研,形成以下几点建议:

一、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建立在依法行政基础上

  目前,造成政府信息公开不主动、面对公众关切不发声等问题的深层原因多种多样,解决这些问题,应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全局着眼和着手,避免单兵突进。

  一是行政机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提高法治意识,明确认识公开政府信息是自己的义务,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切实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二是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便民服务一体推进,把政府信息公开融入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整个过程之中。四是应当畅通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渠道。进一步拓展群众监督评议和权利救济渠道,并通过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使群众的监督真正发挥实效。

二、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适应时代发展

  为适应时代发展,有必要在更新观念和创新方法上下功夫。

  一是应当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运用新媒体。这需要增强网络应用能力和技术力量,更需要增强舆论分析能力、形势研判能力和政策把握能力。二是应当树立信息服务意识。更加注重从便民、亲民的角度设计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内容也应当尽可能通俗、简洁、明确,最大程度地做到可视、可读、可感,公开后还应当及时跟踪群众的反应,适时做好答疑解惑,真正实现信息的公开服务于群众、公开的信息为群众所用的目的。三是应当运用“大数据”思维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行政机关掌握着大量的公共信息,应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这些信息的公开、共享和社会化加工。

三、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完善制度环境

  一是应当推广标准化管理模式。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对于落实相关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应当进一步推广,由各主管部门建立本系统内的目录和指南,并健全更新完善机制,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政府信息。二是应当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配套机制,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三是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要在总结国内外有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适时制订《政府信息公开法》,提高立法层次,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约束力。

编辑:于玮琳

关键词: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发言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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