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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实一步

——参加起草《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经过及心得

2014年10月30日 16:26 | 作者:刘海年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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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政法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1957年之后,政法机关和政法干部队伍便不断遭到伤害。1957年“反右派”,将政法系统一大批干部错划为“右派分子”,许多政法专业的在校师生也未能幸免;1958年“大跃进”搞“合署办公”,否定了宪法关于公、检、法三机关权力配置的科学性;1959年“反右倾”,进一步搞乱了人们的思想;文化大革命提出“砸烂公、检、法”,大部分人员“下放”或调离,几乎将政法机关“连窝端”,全国政法机关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宪法恢复了人民检察院建制,197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恢复司法部建制,但当时仍是百废待兴,缺少干部的问题尤其突出。

针对这种情况,大家提出,其一,政法单位应尽快将下放的干部调回,对其中尚在进行“审查”的,加快工作进度结束审查;其二,动员原学政法专业或原在政法机关工作,自“反右”之后以各种原因被调离政法机关,现仍适合政法工作的干部归队;其三,对原非学政法专业而有志于政法工作的青年干部,加以培训充实到政法干部队伍;其四,尽快恢复政法院校并扩大招生。

总结以往忽视政法干部的专业性,以及避免某些领导使用干部时可能夹杂私情,干涉司法,大家提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及审判员、检察员的调动和任免,应严格依据法律制度。为避免走形式,干部职务变动前应征求上一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意见,为一大批法官和检察官成长,为刚正不阿、铁面无私的新“包公”营造良好条件。

讨论法院和检察院经费来源

大家在议论中指出,司法机关经费不独立,由所在地方行政机构拨付,是法院和检察院受制于地方、影响司法独立的原因之一。各机关相应的办公处所和必需的装备是保证任务完成的重要条件,而经费则是诸条件中最基础的条件。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行政拨付,在重人际关系、重讲情面、有礼尚往来传统的我国社会,很容易将某部分司法权的行使作为交换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为此,大家认为,法院和检察院的经费应在国家每年的预算中单列,人大决定后交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掌管,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按系统自上而下拨付。这样的办法对现行经费支付体制变动较大,可能产生某些阻力,运作初期会感觉不便,但从长远看,只要下定决心,一定可以实现。

讨论政法干部着装问题

在国家干部由供给制、包干制改为工资制之后,由于国家经济困难和提倡艰苦朴素作风,政法机关除基层警察外,其他都未统一着装。在议论中有同志介绍了不着装引发的一些问题。其中有两个较为突出:其一,西北某省一位县公安局局长,在追捕越狱犯人过程中被追捕犯人的公安部队战士误认为是犯人打死。其二,人民法院有的女审判员穿小花褂审案,还有基层法庭的女审判员审案带小孩,审理过程中孩子拉屎撒尿,就要求当事人中止陈述,去侍弄孩子。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恢复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和辩护制度。在重视实体法的同时,重视法律程序和应有的形式,警察统一着装是执行任务的需要,检察官出庭公诉是代表国家,法官开庭审判是国家审判,如穿着随随便便,不足以体现国家司法的严肃性。

在议论中大家认为,公、检、法干警应按规定着装,并在文件初稿中提出了建议。后征求意见,财政部认为,一下解决这么多政法机关干警着装,财政负担有困难,此问题只能随经济发展逐步解决。据我所知,检察官和法官着装是从1980年对林彪、江青集团案审判开始的,那时也只是参与审判的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的成员分别穿上了统一制作的灰色和蓝色中山装。

文件的草拟及其基本内容

经过一段理论务虚,便进入文件草拟阶段。邓力群同志再次强调大家要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邓小平同志在全会预备会上的讲话和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精神。对法律制度问题和思想认识问题,结合“两法”贯彻的需要先放开写,然后进行文字推敲,把握分寸,最后由中央审议定稿。

当时,大家对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已反复学习,听了小平同志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不少人还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关于民主法制发表过一系列文章,又通过前几天务虚,理清了思路,起草中分几个问题逐一集中议论,由我做文字整理,最后形成初稿并未遇到什么困难。

给我留下印象深刻的是,中南海印刷厂同志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文件由我负责文字整理,出于习惯,字迹潦草,往往夹杂不少繁体字。但头一天下班时将草稿放在桌上,第二天一上班每个座位前都摆着清晰的铅印稿。后来几次修稿,我就尽量将字写得清楚些,不好意思给印刷厂的同志们造成更多麻烦。

经过一番努力,文件初稿基本形成后,有关领导决定扩大范围进行讨论。国家机关来的同志绝大部分给予了高度肯定,但也有位同志对初稿中的“以法治国”的提法表示异议。他说,我们“历来是以党治国”,现在为什么提以法治国?因为当时主要是听取意见,对他提出的问题,起草组的同志没有作出回应。其实,说我们“历来是以党治国”并不准确。中国共产党自成立那天起,就以领导中国人民革命为自己的使命;新中国成立,则是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党和人民是治理国家的主体,如提“以党治国”,则有把党从治理国家的主体放到了治理国家工具地位的嫌疑,是降低而不是提高了党的地位和作用。“以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以法律治理国家,这个提法并无不妥。当然,后来由“以法治国”演进为“依法治国”,就更科学。这是由于法律固然有工具性质,但更重要的是行为准则,是任何个人、机关、社会组织和政党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起草组当时没采纳那位同志的意见,但文件定稿时“依法治国”的提法被删掉了,可能是对不同意见的权衡吧。后来,大家都知道“依法治国”方针还是在党的文件中被提出来,并写入了宪法。

通过反复讨论和数易其稿,经党中央依程序审议修改,最后发布的文件,由总括语和五点指示组成。它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出的坚实一步。

文件最先提出的“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终于发展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

64号文件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概念,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64号文件在概括语中开宗明义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全国人民每天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一个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大问题。”“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是64号文件概括语的精髓,也是整个文件的主旨。这一概念出现在中共中央文件中是第一次,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文献中也是第一次。

“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这是中国共产党总结中国的实践经验和吸纳人类文明进程的优秀成果率先提出的理论。在此之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提出了法治原则,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无产阶级革命进程中,将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但将社会主义与法治结合起来,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正如后来邓小平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在一起,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都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

有同志开始对于这一概念的提出不理解,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没有这样提过,列宁、斯大林没有这样提过,毛泽东主席的著作中也没有这种提法,只能提“社会主义法制”。经过讨论,多数人认识到,“法制”是指法律制度,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都有法律制度,它可以与人治、专制结合,甚至成为独裁的工具;而“法治”是指法律统治,它与民主相联系,历来是与人治相对立。资产阶级提倡法治,但其基础是少数富人的民主,所以其法治是残缺不全的、虚伪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代表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表明党和人民与人治彻底决裂。

法制一词在涉及法律和制度的一些地方仍可使用,但从治国方略和我国实现的目标看,则以社会主义法治概念更为科学。经过讨论,尽管多数人达成了共识,但将社会主义法治与国家结合一起提出时,又有同志坚持应提“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不宜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前才由中央政治局统一了认识。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的政治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后于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其载入宪法,终于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这是彪炳青史的一件大事。

(本文作者刘海年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博士生导师。本文在成稿过程中,承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韩延龙教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杨瑞广教授和南开大学法学院周长令教授提供了宝贵意见和建议,谨此致谢。原载《法理学研究室50年》,本报发表时有删节。)

编辑: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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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64号文件 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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