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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老年人活得有尊严?委员建议应配套托老所

2014年11月04日 16:55 | 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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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政协委员建议小区应强制配套托老所

  如何让老年人活得有尊严?昨天下午,省政协社法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在昆明联合召开《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立法协商会。有政协委员建议,在城市规划时,将养老设施做强制化规定,就像小学、医院等公共配套,小区或者社区中一定要有敬老院、托老所。

  现状 每千名老人仅有14.87张床位

  现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2007年修订实施以来,在保障我省老年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重,老年人权益保障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加之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了社会服务、宜居环境建设等新内容,需要对《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目前,我省所有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等26项优待,并全面建立了高龄老年人津(补)贴制度,80周岁以上老人都可以享受政府补贴。但另一方面,我省城乡失能半失能老人已经达到110万,占老年人口的20%左右,且我省每千名老人拥有的社会养老床位仅有14.87张。

  讨论 围绕社会养老保障提意见

  协商会上,与会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客观地评估了2007年修订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分析了《条例》在制度设计、执行落实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找出了《条例》与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间的关系和差距。并结合我省实际,围绕老龄战略规划体系、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养老保障、社会服务等方面展开了积极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立法部门和老龄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并与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们就《条例》的修改问题进行了协商讨论。

  会议提出,老龄问题是涉及全社会的重大民生问题,要高度关注独居老人、空巢老人的晚年生活安全,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事业,强化基层老龄工作保障机制,高度关注农村老龄工作,使修改后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我省老年人的权益。

  声音

  “与上位法相比,修订条例不能缩水。上位法已经明确赋予老年人的权益,在我省现行的条例中却缩水了,这个底线不能突破。”

  ——省政协委员、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副主任赵建生举例说,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而我省却用列举的方式,这就漏掉了老年人的许多权益。再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鼓励老年人从事8项活动,其中最后一条“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是个兜底条款,而我省条例中,政府鼓励的活动只有6项,这就大大缩水了。

  “老年人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每个人都无法逃脱衰老,他们到了行为能力相对较弱的时候,是否还能保持尊严?”

  ——省政协常委、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主任雷耀民表示,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现在一个家庭赡养的老人数额越来越大,双独家庭一般要赡养4位老人,还有可能赡养两三位祖辈老人。如果老人的健康没问题还好,要是三天两头闹病就很可能活得没尊严,毕竟久病床前无孝子。

  “子女亲属非法骗取老年人财产的案例越来越多,但这种情况作为犯罪处理的却非常少。”

  ——省政协常委、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滕丽建议,我省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老年人的保护力度,减少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现象。

  “昆明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这是无限优待措施,而成都和上海的政策是在上班高峰期停止使用老年人免费公交卡,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考虑?昆明地铁就是有限优待老人,70岁以上免费,70岁以下的老人是8折优待,这是可行的。”

  ——省政协离休干部王朝阳建议,在老年人优待问题上,应该视政府财政的情况来考虑无限优待和有限优待并行实施,优待措施上可以分出档次来,比如60~70岁、70岁以上分为两个档次,在享受不同程度优待的同时,减轻国家的负担。

编辑:杨雅婷

关键词:老年人 老人 建议 优待 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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