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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清醒”可以给电商先涨后降“泼冷水”

2014年11月05日 20:31 | 作者:毕晓哲 |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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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1日,这个本来代表校园文化趣味的日子,从2009年至今,被电商们塑造成一个“网络购物狂欢节”,吸引了不少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的参与。有人因为买到打折的商品兴奋不已,也有人因为花钱太多而成“剁手族”(指网上购物不知不觉间花费大量金钱,回头一看账单懊恼不已,哀嚎“再买就剁手”的人群——编者注)。那么,受访者在“双十一”网购中最担心的问题有哪些?调查显示,54.2%的受访者担心虚假宣传、价格虚标。(11月4日《中国青年报》)

  针对消费者担心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在10月31日约谈了阿里巴巴、京东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亚马逊等10家电商企业,要求防范用先涨价后降价的方法虚构优惠促销,确保“7日无理由退货”等法律规定得到切实执行。这是有关职能部门对公众担忧的“回应”,然而,在笔者看来电商们实施的“先涨后降”促销方式,从市场经济原理和市场竞争的角度,并不算错。如果电商们在标价和标注商品价格时,并不是“虚标”,比如不属标价100元却卖150元之类,而是明码标价、标多少卖多少,即使价格出现“节前”上涨、“节中下降”,也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在市场经济之下,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政府对普遍商品不具有定价权,电商和网店卖多少价格本质上属于商家自主权。

  我国《价格法》14条明确罗列了7种价格违法行为: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等7种行为。电商们在“双十一”之前的“先涨”,以及准备在“双十一”期间的“后降”式打折促销,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价格违法行为。就如一款在网上颇受价格争议的商品,一位消费者说,某电商平台上的尼康相机D7000 18-105套机已经涨价到6289元,而前一段时间大概是5800元。记者了解到,该相机也是趁着双11到来前提价。问题是,相机做为普通商品,商家抬高400多元价格违法了吗?有哪部法律、哪个条款规定商家在“节前”不能涨价的?多年来,在国庆、春节等节日期间,多数节日商品走俏、价格上涨已成惯例,为何物价部门、工商部门不“约谈”这些商家?

  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针对“双十一”期间的“先涨后降”式打折促销,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为“不许”和“违法”。在没有法律处罚条款和违法定性的情况下,电商和商品销售者就可以在“不违法的框架之内行动”,相关部门出于安抚消费者之意,最多不过是“约谈”——只能从商业道德和防止价格欺诈的角度进行“预警”而已。可见,无论是现实的各项规定还是法律,针对电商的“先涨后降”,是默认的。

  电商近两年来习惯性的“玩”先涨后降的把戏,本质上仍然是商家的一种经营模式和促销模式,却不违法,也不违犯市场规则。换言之,每逢“双十一”,电商“假惺惺”的价格大战也罢,所谓的“大放血”也好,只要不逾越现有法律底线,不构成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以及不构成《垄断法》中规定的“价格垄断违法行为”,就是应该理解和应该予以保护的市场行为。在避免被一些利益薰心的电商的价格“忽悠”上,不能完全靠法律,最主要还要靠消费者个人的清醒。广大消费者多一些“货比三家”、多一些购物时的审慎心态,是能够避免被价格所“忽悠”的。概因为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规定到每一个商家具体使用什么样的促销手段,执法部门也不可能甄别和监管到任何一款商品的价格细节变化,法律规定规范的重点应该在如何遏止和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网购后悔权”上。至于在“节前”、“节后”的正常商品价格波动,完全可以交给市场和消费者们“用脚投票”。

编辑:曾珂

关键词:双11 网络购物狂欢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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