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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悔权”亟待制度“补丁”

2014年11月12日 21:22 | 作者:斯涵涵 |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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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购预售“预订的几款突然不想要了,能退吗,定金是不是没啦?”“双11”预售疯狂,问题也出现了——到底“双11”预售商品是否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购买这些商品是否就意味着被“套牢”?记者与一些卖家沟通后发现,卖家通常不会同意退货,但部分卖家在换货问题上尚有商量余地。对此,天猫回应称,预售模式“以销定产”,有别于传统的库存销售模式。(11月11日新闻晨报)

  双十一尚未结束,就有数据显示,在刚刚开始的两分钟里,天猫平台的销售额超过10亿,在外媒感叹中国消费者的疯狂之时,“双11”预售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无疑给“剁手党”们泼了一瓢冷水。

  预售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天猫的解释是,新消法第25条规定,除报纸、生鲜等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即预售商品在“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之列,笔者认为并非毫无道理。

  首先,支持无理由退货的网购"后悔权"要结合中国国情。“七天无理由退货”乃是效仿国外的退货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服务之举。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退换货无论对顾客还是对商家来说都习以为常。但这种买卖双赢的局面是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之上的,国外消费者实际上退货比例很低。而在我国,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政策漏洞常被“租衣客”利用,“剁手党”之谓更是冲动消费的结果。由于网络购物的市场发育程度、法律不健全和人们道德水平的良莠不齐等原因,7天无理由退货成为一种被不良群体恶意退货的政策漏洞。

  其次,网购"后悔权"还要要结合网购特点。需要看到,此次支持无理由退货的货品是针对预售模式,是通过消费者前期下定金,商家按订单数量安排生产,属于以销定产,商品性质不同于传统库存销售模式。对于“双11”的预售商品,网购平台在活动页面、商品详情页面,对于定金规则、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予以充分、明确、显著的的提示,因此比较符合新消法第25条的例外情形,同时此次天猫官方活动虽不能退货和更换其他款,但尺寸可更换,还是兼顾了顾客利益。

  网购相对于实体店而言,具备虚拟性,广泛性,买卖双方不打照面,因此真正的消费意图难以甄别。加之非理性网购,退换货的数量可能会激增,这对于电商企业以及家电制造企业在物流、仓储和支付环节将造成新的压力,增加企业成本、降低商业利润。而新消法规定,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一些网购商品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必须是一对一确认,但在成千上万涌动的人潮背后,是否难以操作?新消法还规定,不适宜二次销售或性质不适合退货的商品才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畴,正因为规定模糊,便有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纠纷空间。

  预售商品从商品性质上来讲也比较复杂,“一刀切”的预售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做法和霸王条款的抨击,或都有失偏颇。商品经济社会里,消费者和商家二者的合法利益都需要法律保护。若买家冲动购物、任意退货、恶意退货的习惯一旦蔓延,将严重破坏买卖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及市场秩序,最终受损的,无疑是作为整体的消费者权益,以及整体市场经济的平等互利原则。因此,对后悔权必须加以进一步的约束和明确限制等,打上更多的制度“补丁”,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保护整体的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法则。

编辑:曾珂

关键词:网购后悔权 网购 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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