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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发布暂行办法 将公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

2014年11月29日 09:53 | 来源:统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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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

  2014年第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依法统计,大力推进诚信统计,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国家统计局制定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国家统计局

  2014年11月27日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统计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强依法统计,推进诚信统计,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长效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

  (三)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条 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

  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第四条 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及时、鼓励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在中国统计信息网上直接公示特别严重的失信企业信息。

编辑:于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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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信企业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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