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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助推志愿服务立法 第三方立法的实践探索

2015年03月20日 10:20 | 作者:周福志 | 来源: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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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纸冠以“通知”、“通告”、“意见”的红头文件就可以“限行”、“限牌”、“限购”,近年来,各地一些“ 红头文件”频频引发公众吐槽。正因为和每个人的权益密切相关,立法法这部“ 管法的法”的修改,成为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此次修改立法法的重要指导思想。而作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积极探索,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成为代表委员们热烈讨论的内容。

  “自己给自己立法”难保公正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卫计委送交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民众意见。11月27日,黄细花等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发出《关于废止<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建议》,建议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再一次将部门利益法律化问题纳入到社会公众的视线中。

  “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行政化,这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倡导科学立法的当下最需要相关部门注意的问题,具有立法权的部门要谨慎使用好手中的权力,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公平性。”3月9日,民盟界委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文娅在讨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自己最关心的是修订后的法律能够体现全民共同意志,而不是成为某些行政权力以法律形式固化的途径。

  长期以来,部分行政立法存在由行政机关自行起草、自行制定、自行执行的问题,造成了一些由行政许可过滥、行政处罚失当引发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的行为,法律的公正和政府公信力受到损伤。

  在民革界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看来,立法的中立性是立法科学性的保障。长期存在的过于宽泛的授权立法,虽然在专业性上有所保障,但在公正性和科学性上却显得较为薄弱。他指出,第三方立法是将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有机沟通在一起的一种立法形式,它有助于通过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模式,更大程度地体现民主立法的沟通、博弈和协商功能,使立法更加公开化、科学化和民主化。

  民革中央的实践探索

  2014年9月18日,北京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义达里社区迎来了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率领的“ 我国志愿服务法制化建设”调研组一行。此前,围绕这一议

  题,民革中央调研组已先后赴吉林、黑龙江等地展开调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民革中央联合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共同起草完成《志愿服务条例(示范文本)》,并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加快我国志愿服务法制化建设的建议》。

  今年两会上,民革中央向政协大会提交了《关于大力推进志愿服务工作的提案》,并将其列为民革中央社会和法制类一号提案。“志愿服务将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道德支撑。”在民革中央副主席傅惠民看来,志愿服务是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因此,推动志愿服务法制化势在必行。

  但是通过调研,民革中央发现, 现实中志愿者提供服务是无偿或低偿的,但志愿服务工作的成本却是一笔庞大的支出,资金不足是制约志愿服务的主要“瓶颈”。民革中央建议,应多管齐下,构建财政经费、捐赠资金共同组成的经费保障网络,明确将志愿服务经费纳入各级政府一般财政预算,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民间组织和社会机构参与专门化的志愿服务工作。

  “志愿服务是一项倾注感情和精力的事业。如果没有志愿者的热情参与,志愿服务只能是一种梦想。”民革中央认为,要激发志愿者的热情,满足志愿者实现自我需要,就必须建立人性化的志愿者激励机制。

  具体措施有哪些?傅惠民指出,可将志愿服务纳入国家诚信体系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健全注册登记和项目管理网络,完善服务时间记录和证明制度,可适当参照国外有益经验,让我国志愿者在升学、就业、就医、贷款、养老、晋升等方面享受优惠或优待,加大对志愿者的正向激励,形成回报愿者奉献精神的社会环境。

编辑:孙莉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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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革 志愿服务 立法 第三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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