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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不让成果变“陈果”
——全国政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不让成果变“陈果”
——全国政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编者按
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法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比如,收益分配机制影响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还比较薄弱等。修改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十分必要和迫切。
2013年12月,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3月23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问题协商座谈。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潘复生:解决瓶颈问题仍需大胆创新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稿抓住了制约成果转化的瓶颈问题,但要解决好这些瓶颈问题还需大胆创新,处置方式、权益平等和管理责任等方面的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具体建议:
一、 要突破把科技成果当做有形资产处置的传统模式。建议增加一条:“完成单位处置科技成果时,可作为特殊国有资产处置,国家鼓励处置过程和处置方式的创新”。
二、 要把科技人员受益权保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议明确各方平等关系并把完成人收益的最低比例提高到30%以上,同时明确专有技术转让享有专利技术转让同等的继承权。另外,在约定优先前提下,应明确完成人的利益不得低于无约定时法律条款给出的最低比例。
三、 要加强对管理部门怠于转化的责任追究。建议增加追究项目完成单位管理部门责任的内容,建立责任追究制。
同时,修订稿中仍有许多限制性表达,不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化环境下更好转化和实施,会影响成果转化效率。建议:
一、 不宜对成果转化方式进行限制性阐述。科技成果形式多样,转化方式也千差万别,不宜在法律条款中对转化方式加以限制,过多阐述或界定既不利于司法解释,也不利于成果转化实施。建议取消转化法修订稿第十五条。
二、 不宜对成果转化的类型进行界定。修订稿基本上以技术入股或技术出让方式为重点对成果转化进行规定,但实际过程中成果转化类型很多,法律规定要考虑普适性。建议把第二条简化为“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是指科学技术成果向产业转移并实现产业化应用的活动”。文本内容中也应涵盖其他类型的成果转化。
三、 不宜对成果完成单位附加限制条件。市场化过程中,成果完成单位必将越来越多元化。建议在转化法修订稿中统一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表达。
四、 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减法为“科技成果转化法”,把“促进”两字取消,这样有利于法律条文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
编辑:薛鑫
关键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 全国政协 政协委员 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