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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文化:助推吏治清廉

2015年03月26日 16:55 | 作者:侯欣一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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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想真正铲除腐败现象,制度的问题只能靠制度来解决,人性的问题则必须依靠文化来化之。

  中共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不仅向执政党,也向全国人民交出了一份沉甸甸的答卷:捕虎数十、拍蝇一片。国人一方面坚决拥护,希望中央能够继续保持高压的态势,通过严惩各类腐败分子,在短期内遏制腐败现象的多发和蔓延势头,兑现习近平总书记有腐必反的庄严承诺,实现党风政风的根本好转,最终带动社会风气的清正;另一方则希望尽快推进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廉政法律文化建设,让官员不敢贪、不能贪和不想贪,真正实现吏治的清廉。

  反腐能够改变中国,也正在改变中国。

  中国历史上从不缺乏雄才大略的君主,也并不缺少铁面无私的包公,但与此同时我们又必须承认,曾经创造出灿烂文明的中华民族并没有从根本上找到根治腐败多发的科学药方,以至于吏治的腐败像梦魇一样如影相随,严重的时候,甚至拖累了政权的更迭,出现了所谓的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周期律。究其根本原因是没有建立起科学的法律制度和廉政法律文化。

  腐败产生的原因极为复杂,既有制度因素,也有人性基础,因而在人类的历史上从未有一个国家能够完全消除腐败。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要想真正铲除腐败现象,制度的问题只能靠制度来解决,人性的问题则必须依靠文化来化之。即必须软硬两手兼备,标本兼治。治标,就是运用国家公共权力,严厉惩罚各种腐败现象,或将腐败分子关进牢笼,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而所谓治本则是构建起科学的法律制度和廉政法律文化,在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同时,形成贪腐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就制度而言,导致当代中国腐败现象一度多发的原因主要有:某些部门和一把手的权力过分集中,以至于权力寻租空间较大;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和科学的财政体制尚未形成,导致对权力的监督不够;行政程序法还未出台,权力运行不规范等等。我们必须尽快建立科学、严谨的法律制度,对权力进行科学的划分,并让权力在制约下运行,在阳光下运行。

  古人云“徒法不能自行,”再好的制度终归需要人来执行,而执行制度的人对于制度有无信仰则完全不同。此外,被动地执行制度和主动地执行,其结果也不尽相同,因而能否创造出好的法律制度,以及能否使好的法律制度有效运行,还离不开优秀的廉政法律文化。优秀的廉政法律文化不仅可以确保制度建设不出现偏差,同时又能保证人在执行和遵守制度时的内心自觉。

  法律文化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既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还包括与法律有关的器物,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信念,笔者使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即精神层面。因而,在创建法律制度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对廉政法律文化的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文化的建设离不开继承和借鉴。

  需要指出的是在构建廉政法律文化时,我们必须要有包容古今、融汇中西的心胸和气度。传统中国不乏廉政文化,其中仍有我们当下可资继承的内容。以儒家为主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知耻文化,它以重视个体的修养为基本路径,创造了一套完整的自律方式,这套方式包括:修己,儒家重视修己。孔子的弟子曾问孔子何为修己,孔子答曰“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约束,就是约束自己的物质欲望。孔子曾以自己的弟子颜回为例加以说明,“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自戒,即自我戒免。孔子云:“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戒之在得;”自省,“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换言之,寄希望借助于官员的道德修养,最终达成一种强大的道德自律。

  西方历史中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法律文化:如从文化上承认人有其自私的一面,与其相信人不如相信制度;对权力始终保持高度的警醒。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权力是必须的,但与此同时也要懂得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公法和私法两分的法律文化,构建公私分明的文化氛围等等。

  廉政法律文化的构建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绝非一日之功。方向正确之后,我们必须保持足够的耐心。总之,反腐败需要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而保证这套良法有效的运行则是法律文化。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编辑:水灵

关键词:制度+文化 助推 吏治清廉 十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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