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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财税体制改革需啃哪些硬骨头

2015年03月31日 12:12 | 来源:人民政协报·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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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去年是新一轮财税改革的启动年,预算制度改革、PPP模式推进、地方债务管控、清理税收优惠政策等得到了落地。2015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实施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对财税改革来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常态下财税改革的关键是什么?许多已经出台的改革政策如何更好地实施?又有哪些财税改革政策会落地?梳理全国两会期间委员们提交的提案和建议,会为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马蔚华:

  加快金融业“营改增”的步伐

 

  随着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的颁布,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这为金融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产流动性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但是,受制于税务问题,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已上报和准备上报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均局限于营业税项目。这是因为,虽然金融租赁行业已于2012年执行了“营改增”,但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潜在投资者,银行、信托等其他金融同业尚未执行“营改增”,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

  从税务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引发的债权转让一旦构成了租赁资产的出表,则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以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了证券化资产的投资人,金融租赁公司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中将不再包含相应债权。即使后续阶段承租人继续向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并由金融租赁公司将租金转交给投资人,金融租赁公司也仅仅是履行代收代付的职责,因此,也就不能向承租人开具租金增值税发票,这直接导致金融租赁公司无法开拓增值税项目的证券化业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租赁公司的营业税项目规模将逐步减少,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常态化开展必然会触及到增值税项目,“增值税由谁开票”、“如何界定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承担的增值部分”等都是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目前情况下,为拓宽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加快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建议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资产出表后继续按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方面,承租人具有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基本权利。从承租人和投资人的角度看,根据合同法下“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资产证券化引发的债权转让行为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无论租金的债权人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投资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即代表履行了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应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用来抵扣自身的销项税额。而作为证券化资产投资人的银行、信托等同业,由于仍执行营业税,在投资证券化资产的业务中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也有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从业务模式来看,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租赁资产出表业务其本质是一种融资业务,即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以承租人未来所应支付租金作为资产,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在这类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仅转移了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未来支付租金的收益权,并未将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物权转让给投资人。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不可避免地需要承担增值税发票的开票义务,以保障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承租人,因并未与作为证券化资产投资人的银行、信托等机构签订租赁合同,自然也不会接受对方开具的任何发票。

二、 建议将转让对价与应收租金的差额作为使用该融资方式所产生的融资成本,比照借款利息作为当期销售额的扣减项。

  基于前述将资产证券化视同融资行为的判定,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代投资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转让对价与应收租金之间的差额即为租赁公司使用该融资方式所产生的资金成本,建议允许将这部分融资成本应比照借款利息作为当期销售额的扣减项,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部分缴税的基本原则。

 

  全国政协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

  “绿色”财税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以环境税和“税制绿化”为代表的绿色财税制度改革,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追求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选择。我国现在尚未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现行的环保排污收费政策征收标准偏低,范围过窄,整体环境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相关税收优惠也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环保效果不显著,在一定程度上与此有关。应加快环境税立法、尽快推进环境税改革,建议:

一、 顺应总体财税改革的方向和部署开征环境税。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前提下,一方面进行结构性减税,选择一些特定税种削减其税负水平;另一方面通过结构性加税,即开征环境税弥补减税带来的税收收入减少。从而在稳定宏观税负的同时,实现优化税收结构、提升经济增长质量的目标。以开征环境税为切入点,还可促进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上的事权财权关系,未来环境税收入归属和使用上应当更多向地方政府倾斜,由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环境治理以及监督企业减少污染排放的职责。

二、 抓住有利时机加快立法争取尽快实操。近期和未来一段时间市场煤价油价的下行,使通胀压力缓解,也提供了开征环境税的重要时机。此时开征环境税,企业更容易消化,因而环境成本上升带来的企业运行成本上升,对宏观层面整体经济运行的影响也较小。

三、 通过开征环境税,引发相关的行政、司法、社会管理体制的“法治化”配套改革。不仅会使保护环境的税收调节更加合理、透明和有效,也会对其他领域的相关改革起到示范作用。

四、 做好开征环境税的公共宣传工作。应利用多种宣传工具和渠道,对环境税法和改革方案进行细致和系统的宣传。一方面这可以促进更有效地收集企业和公众对于环境税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税改方案;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企业和公众对于环境税及其影响的顾虑,从而减少征税阻力。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复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广昌:

  用全球视野制订境外投资税收政策

 

  典型的民营企业一般都采用自然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开展经营。为扩大企业规模等目标,兼并重组成为重要的手段。目前,企业层面重组的税收政策已相对完善,但以自然人为股东的企业发生重组交易时,与之配套的自然人股东税收处理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目前却并没有明确。因此,建议国家应该尽快予以明确,以鼓励以自然人为股东的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步伐,更好地“走出去”。在未明确之前,应按“法无规定不征税”原则,稳妥处理相关交易的税务问题。

  而随着合伙企业法的出台,投资活动中,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被越来越多地使用,但在纳税实务中问题颇多。比如,境内合伙企业作为投资者,收到的持有期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额,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以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由,不对此项免税所得性质予以认定。而当合伙企业以此项所得额往合伙人层面(企业投资人)分配时,又以不符合直接投资条件(中间加了一层合伙企业)为由,对本属于免税收入的所得额予以征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建议应明确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与征税程序。

  此外,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境外纳税申报制度,将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局限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形式,即在境内外总分机构之间合并纳税,并允许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互补,以还原“走出去”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允许企业设立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缓解亏损对企业持续经营的冲击,帮助企业摆脱困境,从整体上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的海外竞争力;完善服务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征管措施,在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对外投资的服务机构;出台税收政策前听取一定数量企业的意见,并在完成各类测试后再具体实施,以增加规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结合基层征管实际,细化特别纳税调整执行的实质判断与步骤等。

 

  大气污染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燃油造成的,成品油消费税应更多地用于改善油品质量。目前国内成品油消费税征收依然沿用1994年的分税制体制,全部从炼厂环节征收后并上缴国库,相关税金在大气污染治理上作用发挥不好,对油品消费大省来说也不尽合理。燃油所产生的环境污染主要发生在油品消费地,大气污染治理和防控应严格按照“谁消费、谁缴税、谁治理”的原则。由于各个省、区的情况不一,如果能按比例返还消费地,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案可能效果会更好。建议将所征收的成品油消费税,尤其是去年年末以来新增的消费税税金,部分返还至成品油消费地,由地方政府统一用于治理大气污染等环保事业。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戴晓雁

 

  电子商务的从业人员,大多数都是小微企业,小都可能谈不上,是微型企业。针对收入几十万元的微型企业来收税,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利,还是要放水养鱼。应该针对小微企业、个人商家分类分步实施。政策出台后,每个商家都拥有纳税识别号,对于一些小微企业和个人商家可以采取免税政策。对于有了一定规模经营额的商家来说,有关部门应该要求其进行纳税,使商家们明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子学会秘书长徐晓兰

 

  完善污染排放收费制度和生态环境的有偿使用制度,对消耗大、污染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惩罚性的费用,对节能减排的设备和产品则给予适当的减免或者返还;完善环境治理的税费制度,建立生产、销售、回收处理和再生产的良性循环机制。同时,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通过产品加价销售方式,将产品的回收费用、污染物排放费用和污染治理费用加付于整个产业链上,在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中逐级分解回收成本。

  ———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毛蕴诗

 

  对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的四点建议:破除GDP至上的政绩观,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地方政府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进一步摸清债务风险底数,并根据不同风险,采取相应化解措施;构建地方债务风险预警机制,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地方债务信息透明度;切实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根据地方政府经济发展需求、财政收入水平、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举债规模上限,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海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卢绍杰

 

  我国消费趋势正驱使餐饮大众化成为主流,但另一方面税费依然“高端化”,“税重费多”已使中国餐饮企业处于发展和滑落的尴尬处境中。为了未来中国餐饮行业稳步发展,建议降低餐饮业税费负担。一是将餐饮业营业税由现行的5%下调至3%。同时,对餐饮业中的早餐这种微利、服务民生类的项目给予免税;二是建议国家在“营改增”中将餐饮业单独列出来,考虑设定一个平均抵扣率,或者将餐饮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的方式对待;三是取消企业所得税随营业税征收的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四是对行政部门对餐饮企业的各种收费来一次彻底集中的清理;五是给予餐饮业社会保险补贴;六是减轻餐饮业的水电气负担。

  ———全国政协委员、陶然居集团董事长严琦

 

  建议按照公平税负原则,逐步扩大税收优惠受惠面。放宽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纳入进来;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放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资格和条件。将“微利”由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适当提高;将小型微利企业中“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列为永久性优惠政策,同时将6万元的标准适当提高。将免税范围从当前的企业月销售收入2万元以上提高为5万元以上。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型企业等,免征企业所得税。扩大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同时建议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必要、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将小微企业分别向国税、地税两处申报的现状简化合一。

  ———全国政协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连起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新常态 财税体制改革 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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