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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宾: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力度

2015年04月21日 11:23 | 作者:赵宾 |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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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力度的建议

  李克强最近在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雾霾成了网上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已成为民生改善的当务之急。要打一场治理雾霾的攻坚战、持久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颁布之后,先后在1995年和2000年作出修改。时隔15年后的2014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新修订该法,修订工作将在2015年完成。这对雾霾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现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更加完善的建议。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质量标准制定迟缓。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未规定一个明确的评估和更新机制。现行的2012年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是在1996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6年才更新,而在这16年间,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以及空气质量对公众的健康影响均发生了较大改变,标准的更新在管理对公众健康有重要影响的PM2.5污染上显得有些滞后。二是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目前尚无更详细的规定。实践中,排污许可证制度是随着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而逐渐形成的,其制度形式和监管方式主要通过地方试点摸索而成,加上地方环境管理能力的限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没有发展成为全面系统的监管手段,而是沦为简单的“发证~换证”流程,加之欠缺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机结合,缺乏企业和项目已经完成审批、进入运营期后的监管,因此未能有效服务于大气污染源的有效监管。三是按照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处罚金额是针对造成严重空气污染事故的,即“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这次送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稿中,这一条款已被取消。怎样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解决违法成本低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为此,建议:

    一、 定期制定空气质量标准。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应确立空气质量标准的评估和更新机制,如规定至少每5年评估一次是否需要修订标准,并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及多方参与。

    二、 完善企业排污许可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应对排污许可证制度予以完善,将其作为规范企业排污和政府监管的核心制度。目前我们没有这样的监管体系,企业和项目运营之后的管理要求非常少。应该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真正落实,使企业在运营阶段受到很有效的监管。

    三、 加大污染处罚赔偿力度。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应保留“处罚金额”这一条,并提高处罚金额。一要针对超标排污企业,所征收的环境税费一定要高于其治理成本;二要环境损害必须要赔偿,并实行终身制;三要必须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污染环境那部份的非法所得通过计算要全部没收,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甚至倾家荡产。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制度 建议 大气污染 修订 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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