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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湿地:捍卫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命脉

——全国政协“推进长江经济带开发中的湿地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5月21日 14:22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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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发言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人资环委主任贾治邦:

  努力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  尽快制定专门湿地保护法规

  由于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污染严重,导致生物多样性大幅下降,给生物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实践证明,物种的濒危和灭绝,是生态环境恶化的明显信号,也是环境破坏的直接后果。为此,建议:

一、 加强宣传教育。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努力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要彻底破除将保护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的观念,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要让全民深刻认识到湿地和森林、海洋都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破坏湿地就是破坏人类自身生存的根基。

二、 加快立法。现有法律法规尽管有湿地保护内容,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法律条文分散在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单行法规中,有的条文还互相矛盾。二是条文内容是从湿地单一要素出发的,没有从湿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角度出发。在国家层面没有专门湿地保护法规,因此保护工作缺乏足够法律支持。

三、 在国家土地利用类型划分中,单独划分“生态用地”,把湿地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

四、 要编制“十三五”湿地保护规划,对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作出细规。在主题功能区划修编中,把所有重要湿地纳入主题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范围。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副省长谢茹:

  加强鄱阳湖湿地保护 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

  鄱阳湖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泊,也是中国唯一加入世界生命湖泊网的湖泊和国际重要生态湿地。每年,在鄱阳湖越冬的水鸟10万只,特别是白鹤数量最高达4000余只,东方白鹳数量最高达2800余只,分别占全球总量的98%和85%,是国际公认的“珍禽王国”和“候鸟乐园”。因此,保护好鄱阳湖湿地,不仅关系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还关系长江经济带建设。为此,建议:

一、 加强顶层设计。一是立法保护。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条例,明确湿地“生态用地”性质,划定湿地保护“红线”。统筹相关部门法规并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二是规划先行。制定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十三五”规划,对鄱阳湖等重要湿地加大项目经费投入。三是科技支撑。建立全流域监控管理平台,实时管理湿地水质,实时监控破坏行为。

二、 创新体制机制。一是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设立长江湿地生态补偿资金。探索多渠道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湿地保护项目。二是建立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群联合调度机制,通过调节储水量,自然恢复湖库生态。三是建立湿地生态考评机制。强化湿地保护行政问责。

三、 积极改善沿湖数百万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条件,有效增加湿地面积,保护候鸟栖息地,从根本上控制血吸虫病传播,提高生态、社会、经济等综合效益。

 

  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印红:

  长江经济带发展首先要 维护长江流域湿地生态健康

  长江流域湿地生态健康关乎流域民生福祉,如果不能很好地保护,必将影响长江流域湿地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此,建议:

一、 保证《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得到正确执行。一是把好环评关。在环评中加重湿地生态影响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的分量。环保部门应主动与农、林、水等部门合作,环评审批要依法充分吸收各部门意见。二是把好建设项目工程措施“绿色”技术应用关。三是严控自然湿地用途转换关。要禁止将自然湿地作为未利用地开发和转换用途,要严守自然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四是把好生态恢复技术路线关。湿地生态修复必须遵循科学规律和生态系统管理基本准则,对具体的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制定技术路线,建立科技支撑保障机制。

二、 强化长江流域湿地生态保护责任担当的意识与制度。首先各级政府必须有湿地生态保护责任的担当意识与作为。其次公民、企业同样负有相应湿地保护的社会责任。

三、 坚定不移推进湿地生态保护制度建设。一是湿地生态保护的立法路径。制定湿地保护专门法律制度、法律或行政法规;全面清理修订现行法律制度中对自然湿地生态具有破坏性、不可持续、风险性的开发利用条款。二是湿地生态保护立法重点内容。立法观念与视角必须从权利分配转为责任分配,确立国家湿地生态保护治理责任体系;程序法条应重点明确湿地保护政府公务协作流程和法律责任,打通政府部门协作流程等。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环保厅副厅长潘碧灵:

  亟待建立长江经济带 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目前,长江经济带开发中的湿地保护工作虽取得初步成效,但面临的问题仍十分严重。长期以来,由于不合理开发,湖区大规模围湖造田、围湖养鱼、过度捕捞、非法猎鸟、污染排放等活动,导致湿地生态状况堪忧。从目前情况看,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势在必行。为此,建议:

一、 建立纵向生态补偿制度。将重点湿地生态功能县列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转移支付县。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建立了纵向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到2014年,已覆盖全国512个县,转移支付资金达480亿元,但主要是对以森林生态功能为主的地方政府的补偿,重点湿地生态功能县均没有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转移支付县范围,所以没有得到相应补偿。

二、 建立专项生态补偿制度。一是对湿地保护权益人给予专项生态补偿。目前,国家对生态公益林的专项生态补偿已实行多年,标准已提高到每亩15元,对草地的专项生态补偿也已开始,目前应尽快出台专项生态补偿政策。二是设立并扩大常态化湿地保护补助、补偿专项资金。建议对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按湿地重要性、湿地面积、湿地保护成效给予补助和补偿。

  三是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如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给予横向生态补偿。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受损、谁贡献,补偿谁”的原则,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应该对下游湿地保护和生态改善给予横向生态补偿。

 

编辑:薛鑫

关键词:保护湿地 全国政协 推进长江经济带开发中的湿地保护 双周协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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