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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年05月31日 19:56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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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现就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重要意义

  农村社区是农村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随着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我国农村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村人口结构加剧变化,部分地区非户籍居民大幅增加,非户籍居民的社会融入问题凸显,部分地区存在村庄空心化现象,农村“三留守”群体持续扩大;农村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农村居民服务需求更加多样,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明显滞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难以适应;村民自治机制和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等。加强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推动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和谐相处,有利于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与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更好地衔接互动,有利于增强农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农民幸福安康、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农村社区建设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行政村范围内,依靠全体居民,整合各类资源,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努力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制机制。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实践证明,农村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配套工程,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顺应农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增强做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二、 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为根本,完善村民自治与多元主体参与有机结合的农村社区共建共享机制,健全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有效衔接的农村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形成乡土文化和现代文明融合发展的文化纽带,构建生态功能与生产生活功能协调发展的人居环境,打造一批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完善自治。坚持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制度,尊重农村居民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农村居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合法经济利益和社会生活权益,让农村居民从农村社区建设中得到更多实惠。

  ——党政主导、社会协同。落实党委和政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规划建设、政策引导、资源投入等职责,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和自治组织基础作用,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城乡衔接、突出特色。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配套衔接,强化农村社区建设对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支撑,既注意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优势互补、共同提高,又重视乡土味道、体现农村特点、保留乡村风貌。

  ——科学谋划、分类施策。把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做好农村社区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提高试点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有效性。加强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各地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条件、人口状况及变动趋势、自然地理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合理确定试点目标和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

  ——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坚持和发展农村社会治理有效方式,发挥农村居民首创精神,积极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深化农村基层组织依法治理,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推进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规范化。

  三、 工作任务

  (一)完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农村社区建设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牵头,以村民自治为根本途径和有效手段,发动农村居民参与,同时不改变村民自治机制,不增加农村基层管理层级。推进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增强乡镇、村党组织服务功能。以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带动农村自治组织、群众组织、经济社会服务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引领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依法确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促进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载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协商,探索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协商形式,探索村民小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逐步实现基层协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促进流动人口有效参与农村社区服务管理。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村户籍居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和享有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吸纳非户籍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协商,建立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社区协调议事机制。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分担筹资筹劳、投资集体经济等方式,引导非户籍居民更广泛地参与民主决策。健全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机制,采取会议表决、代表议事、远程咨询等决策方式,维护外出务工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社区的权利。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重点发展学前教育和养老服务,培育青年志愿组织和妇女互助组织,建立农村社区“三留守”人员动态信息库,扩大呼叫终端、远程监控等信息技术应用,切实提高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畅通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建立县级以上机关党员、干部到农村社区挂职任职、驻点包户制度。建立和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农村居民、支持农村社区发展机制。鼓励驻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拓宽外出发展人员和退休回乡人员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依法确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关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社区建设的能力。推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直接资助、以奖代补、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到农村社区开展服务。

编辑: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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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农村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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