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闻 要闻

法学界人士谈人贩子量刑:“打拐”也要“打买” 

2015年06月21日 09:33 | 作者:卢越 | 来源:工人日报
分享到: 

  原标题:法学界人士谈人贩子量刑:“打拐”也要“打买” 

  “人贩子一律死刑”被指有违刑法原则,法学界认为“打拐”,也要“打买”

  6月17日,“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呼吁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被刷屏,相关话题迅速引起热烈争议。有不少法学界人士认为,对“人贩子”的处罚应该罪刑相适应,而不应一刀切叫“杀”。

  6月18日,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鉴于拐卖儿童危害巨大,建议应该依法从严惩处人贩子。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该坚决依法适用死刑,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陈士渠认为,收买儿童的应该被定罪,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减少收买需求,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

  云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多起拐卖儿童案件,该院在对近年来发生在当地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后,形成调研报告。报告指出,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存在打击盲点。买方市场需求持续旺盛,成为拐卖儿童犯罪的真正源头。

  焦点1

  “一律死刑”有违刑法原则

  根据新浪网针对相关话题的调查结果,八成网友赞成“人贩子一律死刑”。对此,广州律师娄孟强认为,法律需要理性,不能用感性绑架立法,“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滥施极刑从未能使人弃恶从善。”

  根据我国《刑法》,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采用了三档梯度,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该罪的起刑点为5年,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如果在拐卖儿童的量刑上不考虑个案因素,而采取‘一律死刑’的做法,势必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违背法律理性和公正的本质,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少了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娄孟强说。

  焦点2

  拐卖儿童罪多判重刑

  实际上,拐卖儿童罪量刑在我国已属较重刑罚。根据《刑法》规定,该罪起刑点的5年,相比同属暴力犯罪的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3年起刑点更高。对于有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近年来,我国对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依法处以上限处罚,各地也出现了对“人贩子”判处死刑的案例。

  在曲靖市中院梳理的典型案件中,包括2012年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该案中,蒋开枝组织、领导和指挥36名“人贩子”,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共拐卖223名婴儿。法院最终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蒋开枝死刑。此外,广西“蓝树山拐卖儿童案”和江苏“马守庆拐卖儿童案”也均因拐卖儿童数量多,法院作出死刑判决。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从2008年到2009年年末,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以上;2010年至2014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依然超过了一半,达56.59%。

  焦点3

  买方市场存在打击盲点

  曲靖市中院在调研中发现,虽然警方逐年加大打拐的力度,但较大的买方市场依然是“人贩子”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

  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道德和法律不顾而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人丁兴旺、家庭发达,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在该院调研的9起拐卖儿童犯罪的案件中,拐卖一个儿童或婴幼儿可获得几百元至上万元的收入,拐卖男婴所获得的利润更高。

  而对收买者的处罚,则被认为过轻。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如果对其没有虐待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曲靖中院的法官对此解释,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为尽快解救被拐卖的儿童,司法机关为取得买主的配合,只要收买者不妨碍司法机关执法,其被处罚的可能或程度都会相应地减少和减轻。

  该院的调研报告指出,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正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仅对拐出地进行预防和干预,而忽视了对拐入地的需求方控制,在经济利益的作用下,仍会对拐卖儿童现象形成很大的市场拉力,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曲靖市中院认为,买方才是拐卖儿童犯罪的真正源头。买方市场问题不解决,拐卖儿童犯罪就难以根治。

  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会涉及现行《刑法》中“收买儿童罪”的相关条款。该草案在去年10月份一审时,将对收买者的免责部分修改为“收买即入罪”,即将原条款中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买方的刑事处罚,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特别是在买卖儿童成风的地方,一个村庄里处罚一个买家,就能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曲靖中院一名法官说。(本报记者 卢越)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人贩子 量刑 “打拐”也要“打买”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