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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6月23日 15:37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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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全国政协“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编者按

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是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保证建筑安全的重要手段,是事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多年来,公安消防机构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职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对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审核验收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为此,6月18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齐骥:

消防审核和验收改革应打破行业垄断

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查和验收制度,当前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是部门垄断现象较为严重。应强化建设单位的第一责任和参与建设各方的相关责任。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更多引入市场机制,通过专业水准较高的第三方实施,使政府部门更多地体现监督职能,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性。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监管实现全覆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对符合其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在工程竣工后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对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则只要求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随机抽查。建议公安消防部门扩大对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抽查的范围,从源头降低消防安全风险。

二是严格落实建筑工程消防责任。一方面,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制定完善并严格落实建筑消防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产品生产等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核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对由于消防设施质量缺陷,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严厉追究企业主体、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逐步整合建筑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统一组织建筑工程质量合格验收和消防设施的合格验收,减少和简化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审批程序。在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前,可以通过一个窗口接收申请,部门联合审查或验收,以减轻建设单位和相关企业的负担。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杨振江:

让各环节责任主体把好自身防控关

建设工程消防工作必须按照中央既有要求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需要认真研究并做好两个“分离”的相关改革工作。

一、 “消”与“防”分离。“消”与“防”分离后,消防部门依法继续承担救火救援等“消”的职能,而将审批、验收等“防”的职能剥离出去。建筑工程从设计、施工到日常使用,国家(或者行业)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规范,强调并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比如,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生产商、销售商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使用者和维护者应当对使用、维护负责。同时,应健全完善严格的责任追究和落实制度,追究相应主体的责任,不仅仅是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还可以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黑名单、信用惩戒等。另外,现有的消防官兵应当结合救火救援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发挥宣传预防功能。

二、 关于“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的分离。“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两项职能从消防部门剥离出去后,应该在制度设计上实行“分离”。一是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予以缩限甚至完全取消。可以有效避免利用审核的权力来设租寻租,产生腐败和不公问题;审核的成本将大幅减少,多环节审批、重复审批、延期审批的现象也将大幅减少;目前较为短缺的专业力量更可以有所“节省”。二是完善备案及抽检制度,由“前置的管控”向“后置的监督”过度。竣工工程备案后,应当进行定期、随机、循环式的抽检,抽检比例、步骤、程序、处罚情形、责任追究等都要在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消防 工程 验收 建设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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