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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水平“断崖式”下滑 中国银行业为何遇“寒冬”

2015年07月15日 10:22 | 作者:陈磊 胡笑红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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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盈利水平“断崖式”下滑 中国银行业遇“寒冬”

  经过20年的发展,商业银行法亟需全面修改。比如,出现了信用社等新兴金融机构,难以在现行法律中寻找到规范依据。再比如,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但金融创新早已突破了此条规定,这些金融创新亟需纳入商业银行法。

  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来势凶猛,对银行业的挑战很大。此外,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制度和金融监管政策调整带来的新变化,也需要银行业进行调整。经过20年的发展,商业银行法的诸多规定已经难以适应金融实践,亟需全面修改

  今年5月至6月,国务院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于学军到江苏省连云港市、泰州市、盐城市等地调研,当地一些行长向他反映,银行一方面营业收入下降,另一方面不良贷款问题不断爆发。

  “受两方面的挤压,银行行长觉得现在日子非常难过,干了几十年的行长,不知道银行下一步做什么,觉得非常困难。”今年7月9日,在2015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上,于学军如是表示。

  “当前中国银行业的确面临着困难局面和严峻挑战。”于学军认为。

  银行业“寒风刺骨”挑战严峻

  对于银行业面临的挑战,银行界人士感同身受。

  “今天,银行所面临的挑战是实实在在的,可以说是寒风刺骨,中国银行业进入了30年来未有之变局,最明显的变化表现在盈利水平‘断崖式’下滑,我坚信在座的各位同行、银行家的感受,应该是从业以来最为深刻的。”7月9日,在2015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上,平安银行行长邵平称。

  邵平以数据说话:2013年,我国上市银行的利润增长12.8%;2014年,这个数字降至个位数,只有7.7%;2015年一季度,这个数字又被打了折,是3.2%。

  在前述论坛上,中国银行副行长朱鹤新对市场竞争主体的多元化着墨更多:第三方支付公司、小贷、社区银行、P2P等新兴金融服务主体的兴起,“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冲击”。

  浦发银行行长刘信义对此深为赞同:“信息与互联网的技术改变了许多行业运行的规则,这种改变甚至是颠覆性的。对金融业来讲,互联网的影响也是非常之大,我们也相信,规则的改变会逐渐的影响到金融业竞争的格局和经营的模式。”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黄益平表示,银行业面临的一个根本性挑战是,银行业能不能形成新的、有竞争力的产业,这个新的、有竞争力产业的形成需要创新、需要产业升级。

  对于银行业面临的挑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首要的挑战来自于银行业自身的竞争。

  “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银行体系也呈现出多层次发展态势。有大型国有银行、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有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合行,还有很多新型银行,例如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这都加大了市场竞争的惨烈程度。”尹振涛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尹振涛说,当前又出现了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从实际情况看,这些竞争来势凶猛,对银行业的挑战很大。此外,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制度和金融监管政策调整带来的新变化,也需要银行业进行调整。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或者是竞争比较激烈的时候,很多银行面临竞争的压力,我觉得这也正常。”

  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可改变

  作为学者,黄益平观察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已经三十多年。

  黄益平表示,我们看中国今天的银行体系,已经是相当的完整,从规模来看也已经是非常大,中国的四大商业银行,几乎每年都能在全球排在前10位。“也就是说,我们银行的规模,我们银行机构的发展,已经相当前沿”。

  黄益平总结,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银行体系里有很多的政府干预,最明显的两条是,利率仍然不是完全放开;信贷配给还受到一定程度政府的干预。“也就是说,市场做得非常大,但是市场机制并没有真正完全发挥作用”。

  于学军认为,银行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在国民经济循环中主要发挥中介的作用。“银行离不开实体经济、离不开市场,离开市场经济、离开市场它就成为无源之水,因此银行一定是围绕着市场主体作业,有什么样的市场主体就有什么样的银行业务、银行服务,市场主体是第一位的,银行服务这些业务是第二位的”。

  刘少军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确实存在问题,必须转变观念,认认真真地为中小企业、有还款能力的企业、有发展前途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于学军预测,从传统的间接融资模式,逐步加大直接融资的比重,这将是中国金融业的大势所趋。

  于学军表示,未来中国银行业的升级应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银行业务结构的调整;要拥抱互联网,与成熟的互联网企业结合,创新发展业务模式;发展投资银行业;风险控制更加严格,按银行的规律办银行。

  尹振涛认为,对金融监管来说,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是不可改变的,“鼓励金融创新,完善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改革的目标和策略,将是帮助银行提高自身竞争实力,完善银行体系的重要举措。

  商业银行法亟需全面修改

  在我国,银行的存贷业务是银行的核心业务,也是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之一,占比分量相当重。而银行贷款投放多少,除了取决于自身经营能力外,还有受制于悬在头上的“红线”,即75%的存贷比。

  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借鉴国际经验,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存贷比的取消是必然结果。”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作为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存贷比监管指标已经不适应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银行业负债成本不断上行的现实,不能反映银行业的真实流动性状况,反而导致了资金的扭曲。

  刘少军表示,这一条款应该删掉。上世纪90年代制定商业银行法时,法律条文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将本应该由监管机构根据情况随时调整的“存贷比”写入其中,以规范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

  “目前商业银行已经普遍商业化、市场化经营,在自担风险的背景下,不必再给其发展戴上紧箍咒。”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如果一些银行因为盲目经营、无序放贷,在风险控制方面出现了问题,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储户资金安全。

  刘少军表示,经过20年的发展,商业银行法的诸多规定已经难以适应金融实践,大约有三分之一的条文亟需修改,全面修改商业银行法,或者不要叫“商业银行法”,就叫“银行业法”。

  刘少军举例说,现行商业银行法规范的对象为商业银行,但20年的实践中出现了信用社等新兴金融机构,难以在现行法律中寻找到规范依据。

  再比如,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但金融创新早已突破了此条规定,这些金融创新亟需纳入商业银行法。

  刘少军表示,从长远来看,对银行影响最大的,将是国家放开股市和债市。比如,股票发行由审批制改为注册制,好的企业可能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融资,不再通过向银行借贷的方式融资;将来债市适度防控,企业可以选择发行债券,也不去银行贷款。

  6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除了通过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还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陈磊 实习生胡笑红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盈利 下滑 中国银行业 寒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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