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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非法集资类犯罪办案困境:执法标准不够统一

2015年08月12日 08:46 | 作者:徐日丹 张剑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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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聚焦非法集资类犯罪办案困境:执法标准不够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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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嫌疑人接受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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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之多,足见案情之复杂。

  马某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30名投资者报案、涉案金额约1.23亿元;韩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及京冀鲁等地3000余名投资者,涉案金额3亿余元……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获悉,非法集资类犯罪手段翻新,表现出难以识别的新型P2P模式,涉案金额动辄过亿,并且呈井喷式发展,已经成为常态性经济犯罪。面对非法集资案件新特点,公众如何防范、执法和司法部门如何打击?记者进行了采访。

  发案数量与金额“井喷”

  非法集资类犯罪已成常态犯罪,涉案金额动辄过亿,P2P网贷成重灾区

  朝阳区检察院近年来受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6月,该院受理上述两类案件79件308人,涉及投资者1.9万余人,涉案金额150.28亿元。其中,2015年上半年非法集资总涉案金额已超过2013年总涉案金额近7倍。

  对于当前非法集资类犯罪发案情况,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傅强用“井喷式爆发”加以形容。

  “此类犯罪已由非常态类经济犯罪转变为常态性经济犯罪。”傅强告诉记者,从该院的办案实践看,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发案数量、涉案人数和投资者人数均大幅度上升,单案涉案金额动辄过亿,投资者投资从早期的几千元、数万元,发展到现在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

  谈到非法集资类犯罪井喷式发展原因,该院侦查监督一处副处长郭佳分析认为,金融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行为不规范是主因,大量具有高风险的资本运作模式未完全纳入相关法律规范之内。

  “部分人投资观念不正当、不健康,梦想一夜暴富;部分投资者以投机为业,漠视投资风险;少数获利者的引诱致使民众失去判断力;中小企业缺乏融资渠道等也都是导致非法集资类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郭佳补充道。

  郭佳介绍,该院2015年上半年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以P2P理财为名吸收存款的方式最为突出。从法律上讲,P2P网贷模式由贷款人、借款人、网络中介三方构成,网贷平台因只提供居间中介服务,不吸收公众资金,一般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对投资者所提供的本金收益予以担保。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信用担保、准入门槛低等原因,部分网络P2P贷款平台宣称的“风险小、无抵押、手续简便”,实际上变成一种敛财手段。

  该院办理的孙某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案就是典型。2013年4月,孙某通过代办公司成立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他人购买P2P软件并聘请技术人员建立“里外贷”网络借贷平台网站,在网络上“高调”宣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并承诺高额收益,实际操作上将所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存入孙某个人账户,不到两年时间网站注册人数高达1.8万余人,涉案金额达4亿余元。

  办案检察官分析,在这一案件中,网民之所以身陷骗局,一是犯罪嫌疑人设定的投资额为50元起,投资门槛低,降低了投资者的警惕性;二是网贷平台对外承诺公司所有股东对投资者的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进一步打消了网站借贷人的疑虑;三是网贷平台以借款标的形式呈现出多种不同收益回报的理财产品,能够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但实际上,该平台并没有公开借款人的相关信息,绝大多数借款标的均为虚构。

  2015年2月,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银监会新设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行业划入监管;央行目前也已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出了界定。

编辑: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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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法集资类犯罪办案困境 执法标准 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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