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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非法集资类犯罪办案困境:执法标准不够统一

2015年08月12日 08:46 | 作者:徐日丹 张剑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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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困境亟待破解

  执法标准不够统一,投资者诉求不理性,相关部门未形成打击合力

  随着非法集资类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证据审查认定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方面执法标准不够统一,部分投资者诉求不理性等,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度也愈来愈大。

  以该院办理的马某等29人非法吸存一案为例,该案29名嫌疑人包含公司高管、部门总监、讲师及代理商各个层级的人员,同一层级的人员有的在非吸核心部门任职,有的在财务、后勤等服务部门任职,如何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都能作出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处理意见,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经过认真审查,检察机关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嫌疑人的任职部门、任职级别、任职时间、吸存金额或提供帮助的吸存金额、非法获利与退赃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作出7人起诉、11人相对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撤回11人的决定。

  近几年来,投资者在表达诉求的方式和诉求内容较之前发生很多变化,对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提出新要求。比如,投资者由最初希望司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帮助返还本金到现在强烈要求全部返本付息。

  “在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几乎没有投资者能够完全挽回损失,最终可能血本无归。但投资者在司法认定中,并不等同于‘被害人’。”李晓娟解释,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投资者获得返本付息后付息部分的非法性,均可以说明投资者是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参与人,投资者的参与对市场金融秩序的破坏也发挥了作用,故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中纯正的“被害人”。因此赋予投资者“被害人”的法律身份,不利于警醒既遂投资者及观望投资者。

  虽然投资者不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被害人”,但检察机关力将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小程度。如案件受理后,办案检察官会及时、全面开展冻结工作,将审核涉案账目、确定案款去向等工作前置。另外,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帮助侦查人员提高对涉案钱款支出去向的证据固定能力,及时固定账户的所有人、管理人、经手人的证言,厘清某些可疑账户是否涉案,对涉案钱款扩大冻结范围从而减少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类案件居高不下,与司法部门尚未形成打击合力不无关系。对此,郭佳建议,司法机关应利用既有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与“CBD”等涉众经济犯罪高发区域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敦促相关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投资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定期排查,重点关注运作异常公司,做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预防工作。同时,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等现有机制,及时加强与金融部门沟通联系,一方面通过协商研讨、介入侦查、通报反馈等方式共同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涉及的金融专业性问题,移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发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在职员工参与介绍投资线索,另一方面促使有关部门加强金融监管,从公司注册审核、银行账户监管等方面加强入手,形成公安、工商、税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机制,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打早、打准、打好”。

  日前,朝阳区检察院联合朝阳区公安分局、朝阳区法院、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牵头制定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指南》,进一步规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以应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持续高发的严峻形势,依法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徐日丹 张剑

 

编辑: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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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法集资类犯罪办案困境 执法标准 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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