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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成修缮单位违法吗?

南京朱状元巷清代住宅开始维修

2015年08月14日 10:51 | 作者:李佳霖 | 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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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久失修的清代老宅子终于开始修缮

年久失修的清代老宅子终于开始修缮

 

  天井里尽是垃圾、杂草,屋顶瓦片脱落,房梁腐朽,老建筑摇摇欲坠,这是去年当地媒体探访南京市级文保单位“朱状元巷清代住宅”时描述的景象。近日,这座亟需修缮的老宅子终于迎来了大修,而出资修缮者不是其产权人,也不是相关政府部门,而是与该建筑本无关系的开发商——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房顶塌了,柱子腐朽严重

 

  朱状元巷位于南京秦淮区水西门附近,因明朝朱姓状元居住于此而得名。这位朱状元全名朱之蕃,祖籍山东,明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中科举状元,一生为官清廉。后因不满朝政腐败,辞官回到南京,居住在朱状元巷一带。近代以来这条巷子还出过其他名人,比如著名作家张爱玲的母亲黄逸梵就在朱状元巷14号出生。现在所谓的朱状元巷其实已经名存实亡:据当地媒体报道,其内的老建筑多被拆除,朱状元巷清代住宅成为其仅存的一座老建筑。

 

  在南京市文广新局官方网站公布的资料中,朱状元巷清代住宅位于秦淮区32号、34号,在1992年被公布为南京市文保单位。据悉,该建筑是一座标准的三进民宅,现存的建筑为清代重修后留下来的遗存,距今已有200多年历史。

 

  经过200多年风雨,朱状元巷清代住宅面临着年久失修的困境。2013年、2014年就相继有媒体报道其惨状:大门上的石雕房檐已残损不堪,屋顶的主梁和覆瓦的木条大多裸露。天井里长满杂草,堆着垃圾。“二进的房顶已经坍塌,多数木构件因白蚁咬噬或者雨水侵蚀,腐朽严重。”南京市文广新局文物处副处长张国祥也用“亟待维修”向记者描述其状况。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由其使用人或者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据了解,该古建筑的所有权为三家国有单位,其中两家为秦淮区相关单位,另一家为南京一市属单位,且多年以前已经被承租给个人居住。一直以来,没有任何一家单位和任何一户居民愿意承担维修古建筑的责任。

 

  开发商出资“揭顶大修”古建

 

  这次修缮古建筑的是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包括腾退居民以及修缮文物,耗资上千万。“该公司目前进行的工程建设与朱状元巷清代住宅仅一墙之隔,由于担心工地进行的基桩等大型作业会把本来就已经破败的建筑震塌,造成无法挽回的文物损毁,所以这家公司承担了原属于三家产权单位的责任——维修文物建筑。”张国祥介绍,在该地块建设项目完成后,修缮后的古建筑将作为这家公司的企业文化展览馆,并对市民、游客免费开放。

 

  具体到如何修缮,张国祥表示,该公司聘请了苏州市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缮方案,最初提出了“落架大修”的方案,但被文物部门否决。“‘落架大修’就是把建筑构架全部拆下来,进行编号,修配后再原状安回,但是评审专家们认为,这种方式对古建筑的影响太大,可能会对建筑本体造成破坏,不符合最少干预和尽量保持文物原状的文物修缮原则。”张国祥说。

 

  张国祥介绍,朱状元巷清代住宅的修缮方案重新修改之后,最终采取的修缮方式为“揭顶大修”,即古建筑的主体构架保持不变,通过揭顶和机械抬升等办法,剔除替换糟朽部分并进行白蚁防治,尽量减少对古建筑本身的影响,力求保留更多历史信息。

 

  如今,这处市级文保单位已经被2米多高的蓝色铁皮围挡起来。从四周居民楼上看过去,老宅屋顶的瓦片已经移除,房子的“骨骼”全都露了出来。多年破败不堪的老宅子终于开始修缮。

 

  是否违反了《文物保护法》

 

  “合理利用”是《文物保护法》中文物工作贯彻的方针之一,但是对于具体如何利用却无详细规定。《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用一章八条对文物合理利用进行了规范,但是还未修订通过。这座市级文保单位的保护利用方式就在此时遭到相关文保人士的质疑。知名文保人士曾一智指出,产权单位是国有文物的使用人,使用人不修缮文物导致破损,经文物部门告知仍然不修缮,应依法追究其故意损毁文物的责任,并走法律途径迫其履责,怎能因开发商出资修缮就随意改变使用人、改变文物的使用功能?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者姚远也质疑,《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其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该公司不是文物使用人,文物部门如何对其修缮申请进行审批?且《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对此,张国祥回应,三家产权单位不愿意出资修缮文物,且《文物保护法》只规定了“文物谁使用谁修缮”,但对于“不修缮怎么办”却无具体规定,很难进行行政处罚。“南京市文物部门目前只能采取‘君子协定’的方式,上门与文物所有者签订修缮保护责任状,但责任状能发挥多大效力还有待检验。”张国祥说。

 

  “目前朱状元巷清代住宅的所有人依旧为三家单位,并未对其进行转让或者抵押。且也与三家产权单位开过协调会,他们对这座古建筑由该公司修缮并未提出反对意见。《文物保护法》是规定由所有人进行修缮,但是现在也欢迎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私人产权文物的修缮,所以由一些公司进行修缮并不意味着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张国祥表示。

 

  “建议市区两级政府统筹文物腾退和修缮经费,由国有文物使用单位或由政府财政资金安排,或由相关企业进行公益捐赠;文物修缮后,作为国有资产开辟为博物馆或参观游览场所对公众开放。”对朱状元巷清代住宅,姚远希望能以这样的方式进行保护利用。(李佳霖)

编辑:陈佳

关键词:开发商 修缮单位 违法 南京 朱状元巷 清代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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