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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后兴:机动车“套牌、假牌”行为应入刑

2015年08月18日 10:23 | 作者:雷后兴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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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作为现代人最为常用的交通工具,已进入千家万户。为保障机动车有序、安全、畅通行驶,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然而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在机动车上悬挂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逃避交通管理,从事各类不法活动,其行为不仅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工作,更是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虽然交警部门开展大力整治,但效果并不理想。伪造、变造和买卖机动车牌证的违法行为目前已呈现越演越烈之势。据资料统计,2013年,我国查处伪造、变造和买卖机动车牌证21万起之多,由于伪造、变造和买卖机动车牌证行为背后往往有从事各类不法活动,掩盖犯罪事实现象,对社会稳定危害和交通安全危害性甚至超过酒驾。群众要求严厉整治伪造、变造和买卖机动车牌证违法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

 

  表面上看,伪造、变造和买卖机动车牌证,其目的是逃避交通违法处罚、骗取保险公司保费和偷逃公路通行费等。实际上,目前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从事各类不法活动,实施犯罪并掩盖犯罪事实已占多数,如贩毒、抢劫等。由于此类车辆未登记入户,作案后迅速逃逸,就算被人记住了号牌,因“张冠李戴”,也难以查到真凶。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也严重干扰并破坏交通秩序,违犯了我国现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伪造、变造的假牌、套牌车还是“马路杀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极易逃逸,致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救助,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当前我国伪造、变造和买卖机动车牌证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是处罚力度不够,犯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威慑和遏制不法分子的违法冲动。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根据现有的法律,虽然可以收缴机动车,但实际上假牌、套牌车如果有合法来源,只是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如果该车没有合法来源,才依法罚没。如此处罚和使用假牌套牌车带来的好处相比显然过轻。假牌、套牌车不但可以逃避违法后扣车、罚款、记分等处罚,还可以逃避附加费、购置税、养路费、保险费等税费,只要不被查处,就可以一直使用下去,一年下来,好处岂是仅仅2000元,这也是不法分子热衷假牌、套牌车的原因。

 

  为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交通有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杜绝伪造、变造和买卖机动车牌证行为,坚决打击和遏制不法行为,建议:

 

  将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列入刑法处罚。“套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超越目前刑法中规定的一些犯罪,因此建议刑法增设罪名。通过立法,将伪造民用机动车辆号牌行为规定为犯罪,增设“伪造民用车辆号牌罪”。从而为对伪造、变造和买卖机动车牌证行为的当事者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依据。

 

  同时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车主为了躲避交通监管或逃避法定义务而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罚,除罚款外,车辆予以没收,不得退还,并吊销驾驶证终身或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让违法车主付出违法的代价、承担违法的后果。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雷后兴 机动车 套牌 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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