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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何那么介怀“嫖幼罪”?

2015年08月25日 16:32 | 作者:邓海建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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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起在北京举行。根据议程,会议将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资产评估法草案等。有消息称,此次审议中,“嫖宿幼女罪”有可能被废除。(8月24日 中国新闻网)

  “七年之痒”也好,十年之争也罢,有关嫖宿幼女罪存废的思考与争鸣,经年未决。每年的两会,甚至每起幼女被性侵事件,相关议题就会如约而至地出现在舆论版面。而官方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态度,亦随着民意汹涌而有了明显转折:从最初的“不宜(废除)以强奸罪论处”,到了今年的要“认真研究是否废除”。

  “嫖幼罪”到底是不是恶法?客观地说,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不过,自2008年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媒体曝光以来,童话作家、畅销书写手、公益组织发言人……各种法律界和非法律界人士,都加入到了辩论的阵营,弄得好像幼女受害,罪魁祸首就是因为有这个罪名。不得不说的是,近乎一边倒的取消“嫖幼罪”的声音,情绪战胜理性的色彩亦很明显。简单说,业内人士早提醒过,如果从刑罚的角度看,嫖宿幼女罪未必比强奸罪“下手温柔”:前者是5到15年有期徒刑,后者一般是3到10年,只有在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轮奸、公共场所强奸等情节恶劣情形下,才可能判处死刑。事实上,有加重情节的案子毕竟少数,一般情况下,绝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强奸罪处罚要重。

  这些道理,当然不难理解。但民意所介怀的,是“嫖幼罪”这个说法。因为这个罪名与强奸罪同在,则隐喻着立法制度默认了一个诡异的前提:天下的幼女,可以分为“卖淫幼女”与“普通幼女”,而法律也可以因此而对她们采取不同的保护姿态。未成年幼女不管看似心智多么成熟,既然是“未成年人”,就不应该格外将之划入“主动卖淫”的行列。这容易让身体受辱的被害幼女,头上还要扣一顶“卖淫”的帽子。法律在精神与价值层面,似乎刻意制造了二次伤害。而从实践来说,“嫖幼罪”出台十数年,相关犯罪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相反,却在“司法地方化”的魅影下,成为少数权贵阶层遮羞布与保护伞。

  屈辱的名字,邪恶的前提,不堪的实践——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令立法初衷之善,终于烟消云散。

  今年3月,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发布统计称,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高达503起,平均0.73天就曝光1起,也就是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的4.06倍。这些数字令人警醒,亦令人纠结。有两点是肯定的:一是疑似污名化的“嫖幼罪”,渐次倾向于被取消,司法应该还被侵害幼女体面与权益;二是即便取消了这个“嫖幼罪”,在保护未成年女童层面,有效的杀手锏并不多,要查漏补缺的地方依然“路阻且长”。

  法律的稳定性当然是相对的,但立法也仅仅是有法可依的第一步。徒法难以自行,保护未成年幼女,也不能仅靠一个强奸罪来威慑。毕竟,刑法之罚,已是最后的兜底。(邓海建)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嫖幼罪” 废除“嫖幼罪” 保护未成年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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