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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排不当干扰维护司法公正

2015年08月25日 17:46 | 作者:游 伟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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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别党政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是一个时期以来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个顽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并留存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而在同一天公布的《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则目标朝内,重在抵制来自法院系统内部的权力干预,以及内部工作人员打探、过问、请托之类的人情案、关系案的治理。

  事实上,早在2009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作出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而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党政领导干部通过各种渠道关心、过问、影响、干预办案的事例仍时有发生,有的还出现了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甚至铸成了错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即便在法院内部,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判同样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不能见怪不怪、习以为常。而在这方面,也必须是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同样应当从抓“关键少数”开始。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今年3月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也公布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通过更为权威的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划出红线。

  从中央已经颁布的有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看,13条内容已经较为具体,它详细列举出多项违法干预司法的行为类型,还首次将纵容身边人和亲属请托说情的间接干扰行为确定为违法性质。而最高人民法院此次颁布的12条实施办法,则更为细化和富有可操作性,旨在把中央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这体现了防止干预案件责任的刚性,表明了司法机关排除干扰、确保公正的坚定立场。应当看到,个别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插手具体案件、干扰正常办案,严重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损害司法的公正与公信,而由于干扰来自一方党政领导或上级部门,往往使具体办案人员难以招架,必须通过强有力的制度设计和保障措施,才能有效地抵御。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不正常现象表明,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过问、干预案件的理由也是多样化的,而最为常见的还是借着社会舆论关注、案件重大敏感或者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强烈等,有的甚至以下发“会议纪要”“红头文件”的方式,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施加影响,形成不当干扰。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公布的两个实施办法,对排除不当干扰在程序上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尤其是针对来自外部的权力干预,要求法院每季度对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记录内容涉及同级党委或者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的,要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干预司法、插手案件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应当立即报告。同时,还列举了15种需要“特别报告”的事项,希望通过这样的操作规范,增强司法抗干扰能力,并通过法官自身的清廉和业务水平的提升,在司法的各个环节中体现公平正义,保证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游 伟)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 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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