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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放少年犯不赦腐败官”体现全民法制意愿

2015年08月26日 17:27 | 作者:朱永华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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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据8月25日《京华时报》)。

  笔者注意到,在对四类拟将特赦的罪犯人员中,唯独将贪腐受贿犯罪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等恶性刑事犯罪排除在外,不仅如此,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中还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意味着严重腐败犯罪不但与特赦无缘,连正常减刑、假释都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而反过来,对于众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罪犯却一律归入特赦范围,虽然对某些恶性刑事罪犯也有所限制,但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刑期肯定都在三年以上,更多的则是三年以下的一般刑事犯罪,可想而知,全国将有众多“少年犯”会得益于这次特赦而提前与家人团聚。

  宁放“少年犯”不赦贪腐官,不只是彰显国家从严治吏的决心和气魄,更体现出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有的关爱与宽容,单纯的从对社会危害的角度看,非暴力的贪腐罪犯在出狱之后,已经身败名裂权力不再,不会再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而不少因年轻气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暴力型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未成人,在出狱之后,很可能还会因为教育改造不足等原因,不能深刻吸取教训而二次犯罪,进而给社会再造成危害。从这个角度看,对贪腐犯罪也予以特赦似乎比“大赦”少年犯对社会更有益,其实,这只是表面。

  贪腐犯罪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历来为百姓群众所深恶痛绝,潜在造成的某些损失和影响甚至无法挽回,尽管沦为罪犯受到惩处已声名狼藉,被特赦出狱后也已权力不再,看似给社会不会再造成危害,但事实上,在我们这个传统的人情社会,某些贪腐官员在任时所“培养”的一些人脉资源,并不因为坐过牢丢了权就完全割断,甚至“死而不僵”的现象都又存在。对贪腐官员予以赦免,不但是对民意的不公平,也会削弱百姓对国家从严治吏和惩治贪腐的信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整体廉政形势尚没有根本性扭转的情况下,这些贪腐官员被“赦免”提前出狱后,不可避免会将某些被“割断”的人脉从新连接,进一步腐蚀业已改善的廉政环境,给社会乃至国家廉政建设造成的潜在威胁难以估量,这次国家“特赦”,不仅没有将贪腐官纳入赦免范围,刑法修正案九还对其减刑、假释做出更严格的限制,甚至还增设了“终身监禁”,这不仅意味着对贪腐犯罪的惩治更严厉,也从法律制度上堵住了贪腐犯罪“惩罚不足”的缝隙。而本次特赦对贪腐罪犯亮起红灯,更意味着今后再遇国家特赦,对贪腐罪犯很难再亮“绿灯”。

  然对于未成年罪犯来说,很多犯罪纯属于年幼无知、一时冲动,大部分未成年在经历这一重大波折后,思想趋于成熟,在家长亲人和服刑管教等多重感召教育之下,注定都会接受深刻教训,会更加珍惜国家给予的特赦机会,回归家庭之后再危害社会的几率很小,即使出现二次犯罪,其危害影响较之贪腐官而言也微小许多,况且,名人有句话“年轻人犯错上帝都会原谅”,未成年人毕竟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提前给与其“重新做人”的机会,更体现出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关爱。

  报道显示,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做出的这次特赦是40年来的第一次,无论特赦本身还是时间节点的选择,都具有非同寻常的积极意义,他既沿袭慎刑恤囚的传统,突出以德治国的仁政思想,更集中体现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尤其是“宁放少年犯不赦腐败官”的划定,更体现出鲜明的国情特色和人民群众的法制意愿。对于从严治吏和震慑贪腐,同样更具有现实意义。(朱永华)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宁放少年犯不赦腐败官” 特赦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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