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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或被终身监禁”的多重意义

2015年08月27日 12:13 | 作者:郭振纲 |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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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台“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法律,回应了公众的质疑,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法治意义,它进一步体现了罪行相适应原则,更加完善了刑事法律政策,有利于进一步遏制贪污受贿等行为,推动清廉政府的建设,有利于进一步遏制司法不公现象。

  据《工人日报》8月25日报道,8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其中一大亮点是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增加了一项“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以权以钱“赎身”现象不时出现。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3月曾向媒体通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罪犯中的有权人、有钱人,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高。这些罪犯特别是一些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采取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而且导致司法不公,公众诟病颇多。

  现在,拟出台“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法律,回应了公众的质疑,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法治意义。

  首先,它进一步体现了罪行相适应原则,更加完善了刑事法律政策。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其核心是罪行与刑期要相适应,不能畸轻畸重。当前,我国对重特大刑事犯罪可以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除非具有立即执行的情形,一般可减为无期徒刑,然后也可以减刑、假释,中间没有继续分层。一些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和其他普通罪犯一样适用这个法律规定。于是,出现了“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也一样可以减刑、假释的现象。拟实行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量刑标准,完善了法律体系。

  其次,它有利于进一步遏制贪污受贿等行为,推动清廉政府的建设。一些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不少抱有幻想,即使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可以通过减刑假释早释放、早回家,甚至可以享受贪腐所得。现在,拟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意味着一旦贪腐数额巨大、情节特别重大,就可能“老死在监狱”。这对于此类罪犯可以形成极大的震慑,对于进一步遏制贪污受贿、建立清廉政府,具有积极作用。

  再次,它有利于进一步遏制司法不公现象,遏制假立功、假发明等现象。司法不公对社会危害巨大,一些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侵吞社会财富,被判刑后,与一些监狱管理人员、法官勾结,通过假发明、假立功,获取减刑资格,严重损害司法公正。规定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可以预计,如果“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终身监禁”规定出台,对于惩治腐败、净化社会风气,将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实行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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